省水利廳:​《关键词1省裏下河地區滯澇圩管理辦法》政策解讀
發布日期:2026-01-08 10:51 來源:关键词1省水利廳 字號:默認

《关键词1省裏下河地區滯澇圩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26124日起施行。該《辦法》是我省進一步健全裏下河地區滯澇圩管理機製、提升風險管理能力、規範各類經濟活動和資源開發利用行為的重要舉措,對保障裏下河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具有重要意義。

一、製定背景

裏下河地區涉及5個設區市18個縣(市、區),分為腹部地區和沿海墾區。裏下河腹部地區地勢低窪,四周高,中間低,俗稱“鍋底窪”,遇大範圍強降雨極易形成嚴重內澇。1991年江淮大水後,省政府確定了“上抽、中滯、下排”的洪澇治理方針,利用滯澇圩進行“中滯”,可以有效減輕區域防洪壓力,是解決裏下河地區洪澇問題的關鍵措施。2024年,省政府作出重大行政決策,對裏下河地區滯澇圩範圍進行優化調整,要求健全滯澇圩管理機製,對滯澇圩內人口、土地、經濟發展等活動實施風險管理,規範各類經濟活動和資源開發利用行為。為依法加強滯澇圩管理,合理有效地運用滯澇圩,保障裏下河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关键词1省防洪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製定本《辦法》。

二、主要內容

《辦法》不分章節,共17條。主要內容如下:

(一)關於適用範圍。《辦法》所稱裏下河地區滯澇圩涉及4個設區市9個縣(市、區),指淮安市、鹽城市、揚州市和泰州市,淮安市淮安區,鹽城市鹽都區、建湖縣、阜寧縣,揚州市高郵市、寶應縣,泰州市海陵區、薑堰區、興化市。規定裏下河地區滯澇圩的劃定調整、規劃建設、運行維護管理和調度運用等活動,適用本辦法。裏下河地區滯澇圩內的河道、湖泊湖蕩的管理還應當適用河湖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二)關於滯澇圩管理職責分工。重點明確了省市縣三級政府及相關部門職責,各級各部門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滯澇圩管理工作。政府職責:規定省人民政府負責決策滯澇圩範圍劃定、調整和運用等重大事項;規定相關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負責指導、協調和監督相關縣(市、區)滯澇圩建設、管理和運用工作;規定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工作責任製,是滯澇圩建設、管理和運用的責任主體。部門職責:規定省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滯澇圩調整建設方案技術審查,監督、指導、協調做好滯澇圩規劃建設、管理和運用工作,省發展改革、財政等部門做好滯澇圩調整建設項目立項審批以及建設維護的省級以上補助資金保障等工作;規定相關設區的市、縣(市、區)水行政、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履行滯澇圩管理相關職責。

(三)關於滯澇圩劃定調整與規劃建設。重點明確了滯澇圩劃定調整與規劃建設的權限和程序。規定省人民政府負責滯澇圩劃定調整,因國家、省級重大戰略實施等確需調整的,由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逐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規定滯澇圩治理工程項目經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技術審查報省發展改革部門批準,由相關設區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實施。

(四)關於滯澇圩空間管控。規定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是責任主體,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和監管工作,明確了正麵清單、負麵清單和違建項目處置方式,優化完善了長效管護製度機製。規定在滯澇圩內建設橋梁、隧道、碼頭等非防洪建設項目,應當編製洪水影響評價報告,遵循確有必要、無法避讓、確保安全的原則,由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規定滯澇圩內漁業養殖、房屋修繕、橋梁維護、道路維修等,不得降低滯澇圩蓄滯能力。規定在滯澇圩內禁止新建、擴建光伏發電項目(分布式光伏發電除外)等七類行為。規定相關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調整滯澇圩內產業結構,確保滯澇圩蓄滯功能,滯澇圩內的違法建設項目應當依法依規分類處置。

(五)關於滯澇圩運行維護管理。重點明確了堤防、進退水閘壩、泵站等水利設施日常管理維護的工作要求和相關保障。規定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是責任主體,應當明確主管部門和管理單位,落實管理經費。規定管理單位應當定期組織檢查巡查、維修和養護,每年汛前開展一次試運行,確保工程設施完好,保證汛期滯澇圩安全運用。

(六)關於滯澇圩調度運用。重點明確了滯澇圩運用預案編製、推演和調度水位管理要求。規定滯澇圩在汛期應當嚴格執行調度指令,控製圩內水位,預留滯澇空間,確保預案科學、調度精準、運用安全。規定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滯澇圩管理和保護的宣傳教育,提高公眾防洪減災意識和避險自救互救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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