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1省民政廳等5部門關於印發
《关键词1省遺體接運車輛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時間:2025-12-30 18:44 字號:默認

蘇民規〔2025〕4號


各設區市民政局、發展改革委、公安局、衛生健康委、市場監管局:

現將《关键词1省遺體接運車輛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关键词1省民政廳

                              关键词1省發展改革委

                              关键词1省公安廳

                              关键词1省衛生健康委

                              关键词1省市場監管局

                              2025年10月30日

 

关键词1省遺體接運車輛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遺體接運車輛管理,規範殯儀服務市場秩序,提升殯葬服務專業化、標準化、規範化水平,保障群眾合法權益,更好實現“逝有所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國務院《殯葬管理條例》及《关键词1省殯葬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現就遺體接運車輛管理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遺體接運車輛及其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遺體接運服務由殯儀館負責提供。

第四條 省民政部門負責全省範圍內的遺體接運管理工作,加強對殯儀館遺體接運業務指導和接運車輛規範管理。發改、公安、衛健、市場監管等有關職能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遺體接運車輛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車輛管理

第五條 各設區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要加強對本轄區內遺體接運車輛的管理。綜合考量殯儀館位置、人口分布、交通狀況等因素及當地實際情況合理確定遺體接運車輛數量,以滿足遺體接運服務需求。

第六條 殯儀館自有遺體接運車輛無法滿足實際需求的,可按服務區域範圍在本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的指導下通過政府采購方式補充社會化接運服務力量,依法規範管理和調度使用。

第七條 殯儀館向社會遺體接運車輛購買服務的,應當明確服務主體資質、車輛配置要求、使用年限、行駛裏程、駕駛員要求等信息,依法擇優選擇服務提供主體並簽訂服務合同。禁止將價格作為唯一評判要素進行采購,禁止向自然人個人購買服務。

第八條 各設區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在摸清本地遺體接運車輛存量的基礎上,當前確需補充社會化接運服務力量的,按照“控製增量、消化存量、分類施策”的原則,結合當地實際合理設定過渡期限,製定社會遺體接運車輛逐步退出方案並向社會公告。

第九條 遺體接運車輛實行統一調度管理。符合遺體接運車輛相關技術規範和遺體接運管理要求條件的車輛由屬地殯儀館統一向本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上報,納入殯葬管理服務係統平台統一管理、統一調度。上報時需提供車輛合格證、車輛一致性證明、車輛登記證書、行駛證、保險單等材料。

第十條 遺體接運應當使用殯葬專用車輛,車輛須符合《殯儀車通用技術規範》(MZ/T227-2024)要求。禁止使用貨運、客運車輛及非法改裝車輛接運遺體。禁止遺體接運車輛從事與遺體接運無關的經營活動。

第十一條 遺體接運車輛應按車輛登記注冊機關要求,遵守按期檢驗、報廢等相關規定,及時購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製保險、駕駛人員及乘車人員保險、不計免賠險等,保證車輛符合道路交通法律法規管理規定。

第十二條 遺體接運車輛應當統一塗裝車身標識,車身標識樣式由省民政部門製定。塗裝工作在設區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指導下,由各殯儀館具體負責,確保車輛標識清晰醒目。未經民政部門統一調度管理的車輛不得擅自噴塗遺體接運車輛統一標識。

第十三條 殯儀館要加強對所屬遺體接運車輛的維護管理。新增或報廢遺體接運車輛應按程序報本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民政部門應及時在殯葬管理服務係統平台中動態更新車輛信息。

第十四條 遺體接運車輛駕駛員應當身體健康,無影響駕駛安全的重大身體疾病,年齡符合公安部門機動車駕駛員規定條件和崗位工作實際需求,持有相應準駕車型駕駛證三年(含)以上,近三年(含)內無較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殯儀館應當定期組織遺體接運車輛駕駛員參加交通法規政策、殯葬服務政策及禮儀規範等方麵的培訓。

第三章 接運服務

第十五條 遺體接運實行屬地管理原則,由喪事承辦人或轄區公安機關通知屬地殯儀館,由殯儀館統一收殮接運遺體。遺體在醫療衛生機構停放超過規定時限,喪事承辦人仍未通知或拒絕通知殯儀館接運遺體的,醫療衛生機構向所在地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公安部門報備後,可通知屬地殯儀館接運遺體,規範辦理委托存放遺體手續並妥善處理後續事宜。

第十六條 殯儀館應當按照與喪事承辦人或經辦人約定的時間接運遺體。遺體接運人員應當佩戴工作證,文明規範服務,認真核對逝者身份證件,查驗死亡證明,登記喪事承辦人或經辦人身份證件及聯係電話號碼。

第十七條 遺體接運人員接運遺體時,應當做到文明操作、穩抬輕放、尊重逝者,並采取必要的自身安全防護措施。

第十八條 遺體運輸須對遺體進行必要的防腐、消毒技術處理。對高度腐敗的遺體,患有甲類傳染病、乙類炭疽病和國家規定的其他傳染類疾病死亡人員的遺體,應當經醫療衛生機構按規定進行衛生處理後,由殯儀館專門車輛運送,運送完畢後應當對車輛進行消毒。

第十九條 遺體原則上應就地辦理火化事宜。確因特殊原因需跨區域運輸遺體的,應當經死亡地民政部門批準,並憑運輸目的地民政部門開具的遺體接收證明聯係殯儀館運輸遺體。

遺體需要運送出境或者運輸遺體、骨灰入境至本省安葬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 殯儀館之間辦理遺體交接事宜時,應核對遺體狀況、死亡證明、戶口簿或身份證,核實承運殯儀館工作人員和車輛的工作證、行駛證、駕駛證。

第二十一條 遺體接運服務收費實行分類定價管理。屬於殯葬基本服務範圍的遺體接運服務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管理,收費標準由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民政部門製定,並動態調整。遺體外運服務實行市場調節價管理,由殯儀館根據成本合理確定具體收費標準。涉及遺體接運服務的惠民殯葬政策按當地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遺體接運服務費用由殯儀館統一收取,並開具票據。嚴禁遺體接運車輛司乘人員直接收取費用,嚴禁巧立名目增加收費項目,嚴禁捆綁消費、強製搭售喪葬用品,嚴禁誘導喪事承辦人消費高價商品和高價服務項目,嚴禁欺行霸市、野蠻服務、刁難群眾等擾亂市場秩序行為。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對遺體接運車輛服務情況的服務評價體係,指導屬地殯儀館綜合采用滿意度調查、電話回訪等方式加強服務過程管理。對不按規定接運遺體的,依法依規予以相應處罰。

第二十四條 民政、發改、公安、衛健、市場監管等部門在日常監督執法過程中要加大信息共享力度,實現對遺體接運車輛全鏈條監管全覆蓋,形成相關部門齊抓共管的良好局麵,保障殯葬行業的健康有序發展。

第二十五條 民政部門要履行牽頭協調職責,加大對超範圍經營、亂收費、不文明不規範服務等行為的行業管理力度,發現運輸遺體的急救車輛、非急救轉運車輛、非法改裝車輛、非法運輸遺體車輛的線索和其他違法違規線索的,及時移交公安、衛健、市場監管等部門查處。

第二十六條 公安部門要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遺體接運車輛駕駛員依法處罰;嚴格依法查處遺體接運車輛逾期未檢驗、逾期未報廢及非法改裝等違法行為;依法為相關機動車核發檢驗合格標誌,為駕駛人開展駕駛證審驗、換證工作。

第二十七條 衛生健康部門要指導醫療衛生機構規範遺體交接辦理,對遺體接運車輛加強防疫、傳染病防控、消毒消殺等衛生措施技術指導,對違規運輸遺體的急救車輛、非急救轉運車輛依法進行查處。

第二十八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要對遺體接運過程中捆綁消費或者強製服務、亂收費等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第二十九條 殯儀館、醫療衛生機構、養老機構應當建立遺體接運車輛信息登記製度,非殯儀館統一管理的承運車輛不得擅自進入接運遺體。

第三十條 鼓勵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投訴、舉報遺體接運工作中的違法違規行為。相關單位和個人發現非殯葬專用、無牌上路、衛生不達標、未按要求公示服務項目和收費標準等涉嫌違法從事遺體運輸的車輛,由違法行為發生地民政部門聯合相關部門依法進行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1月30日。國家對遺體接運車輛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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