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1省財政廳关键词1省農業農村廳關於印發
《省級現代農業發展補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時間:2025-12-30 15:16 來源:关键词1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字號:默認

蘇財規〔2025〕4號


各設區市、縣(市)財政局、農業農村局:

為加強和規範省級現代農業發展補助專項資金管理,推進資金統籌使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現將修訂後的《省級現代農業發展補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省級現代農業發展補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关键词1省財政廳

                             关键词1省農業農村廳

                             2025年10月27日 

附件

省級現代農業發展補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省級現代農業發展補助專項資金管理,加強涉農資金統籌和政策協同力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关键词1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省級現代農業發展補助專項資金,是指由省級財政設立,納入省級財政預算管理,用於保障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高水平推動農業強省建設,優化農業產業結構、推動農業產業融合、提升農業可持續發展能力、提高農業綜合效能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省級現代農業發展補助專項資金使用管理遵循重點突出、動態調整、公開透明、績效優先的原則,由省財政廳、省農業農村廳共同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四條 省財政廳負責會同省農業農村廳製定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組織專項資金年度預算編製;參與製定專項資金實施方案、項目申報指南和管理細則(涉及項目法分配的);審核資金分配建議並按程序下達資金;組織開展專項資金預算績效管理;監督專項資金政策執行情況;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 省農業農村廳負責參與製定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提出專項資金年度預算及分配建議;會同省財政廳製定專項資金實施方案、項目申報指南和管理細則(涉及項目法分配的);組織開展項目申報、論證審核、實施及驗收等工作(涉及項目法分配的);監督管理專項資金預算執行;實施項目動態監管,加強項目全過程跟蹤管理;落實預算績效管理主體責任,組織實施專項資金預算績效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 各市縣財政部門、農業農村部門應當結合實際工作需要,參照省財政廳、省農業農村廳的分工,按照權責對等的原則,具體落實資金使用管理、項目實施管理、績效管理等責任。

第七條 專項資金使用單位應當按要求申報項目,做好項目日常管理,及時報告項目實施過程中的重要變化事項;按規定使用專項資金,做好財務管理、會計核算和績效管理;配合做好項目監督檢查、評審驗收、資金清算、績效管理及審計等工作;對項目實施質量負責,加強項目形成資產管理,防止閑置浪費;對各環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其他與項目實施有關的工作等。

第三章 資金支持範圍與方式

第八條 專項資金主要用於:

(一)糧食和重要農產品穩產保供。主要用於:耕地建設與利用,包括高標準農田建設(含高效節水灌溉)、耕地質量提升等方麵。糧油生產保障,包括糧油單產提升、糧油生產相關補貼、農作物病蟲害防治等。多元化食物供給,包括漁業產業發展、畜禽產業發展、蔬菜園藝產業發展、動物疫病防控等。農業生產應急救災,用於突發農業災害時,對受災地區給予救助。

(二)農業產業高質量發展。主要用於:鄉村產業發展,包括農業經營主體能力提升、農業產業發展平台載體建設、優勢特色主導產業發展、鄉村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發展、農業社會化服務體係建設、設施農業建設、農業擔保體係建設等。農業綠色發展,包括農業生產廢棄物處理處置及利用、農業投入品減量增效、漁業資源養護及綠色發展監測體係建設等。農業安全保障,包括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農業農村執法能力提升及安全生產監管、外來入侵物種防控等。

(三)農業科技與裝備水平提升。主要用於:農業科技創新與推廣,包括農業科技自主創新集成、農業產業技術推廣及應用、“新農人”培育等。種業振興,包括用於保障省政府關於推進種業振興的重大平台建設、種業創新、種質資源保護與利用等。裝備提升,包括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先進農機裝備創製與應用、現代農機裝備與技術示範推廣、農業數字化智能化發展等。

(四)中央及省委省政府部署的支持農業生產發展的其他重點工作。

第九條 省財政廳會同省農業農村廳依據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按照“零基預算”理念,在專項資金支持範圍內,明確年度資金具體使用範圍。

第十條 省級現代農業發展補助專項資金可采取直接補助、政府購買服務、以獎代補、先建後補、貸款貼息、資產折股量化、擔保補助等支持方式。省級在專項實施方案或實施細則中根據不同類型政策(項目)明確相應支持方式。對可由市縣自主使用的資金,由當地根據項目類型,結合本地實際,在上述支持方式中自行選擇。對涉及農業新型經營主體承擔的項目,更多地采用先建後補、以獎代補、貸款貼息、擔保補貼、風險補償等普惠製支持方式。

第四章 資金分配與使用

第十一條 省級現代農業發展補助專項資金采取因素法與項目法相結合的方式分配。

采用因素法分配的資金,分配因素原則上包括綜合性因素、個性化因素、績效管理因素等。綜合性因素以各地農業基礎資源為主要因素;個性化因素以當年工作任務、財力狀況、政策規定、項目儲備為主要因素;績效管理因素以績效監控、績效評價結果等為主要依據。分配因素及權重應按照科學、合理、動態調整的原則進行設置,應結合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農業經濟發展形勢、工作實際適時進行調整。實行因素法分配的資金由省農業農村廳提出資金分配因素、權重及分配建議;省以下需采用因素法分配本專項資金的,由各地結合實際,參照本辦法執行。

采用項目法分配的,由負責立項層級的農業農村部門按規定組織項目遴選,確定擬支持項目及支持金額。其中,采用申報製的,應當盡量簡化流程、壓縮時限;實行“免申直達”的,無需主體申報,由立項層級的農業農村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按補助政策實施方案,對照項目條件直接兌付資金。

第十二條 各級農業農村部門要加強項目儲備,推進項目庫建設。要根據項目立項層級,對應設立相應層級的項目庫,實行滾動管理。入庫項目應具備基本立項條件,對涉及環境評價和建設用地的,需落實環評以及土地指標等硬性要求。原則上,未入庫的項目,不得安排資金支持。因項目立項條件不具備導致財政資金無法執行的,次年取消安排相關市縣相應政策資金。

第十三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應符合中央和省相關項目管理規定,其中高標準農田建設支出主要用於支持開展田塊整治、土壤改良、灌溉排水與節水設施、田間道路、農田防護與生態環境保持、農田輸配電、自然損毀工程修複及農田建設相關的其他工程內容。以縣為單位,田塊整治(含土方工程)、岸坡及坡麵防護、土壤改良、田間灌排體係(含溝道治理)等田內建設投入占比一般不低於項目財政投入資金的65%;田間道路的支出原則上不超過項目財政投入資金的35%。縣級按照從嚴從緊的原則,在單個項目財政總投入資金6%的上限內,據實列支勘測設計、項目評審、工程招標、工程監理、工程檢測、項目檢查驗收、上圖入庫等必要的費用。其中,從中央財政補助資金中列支的上述必要費用,單個項目財政投入資金1500萬元以下的按不高於3%據實列支;單個項目超過1500萬元的,其超過部分按不高於1%據實列支。市級項目管理相關費用由當地財政預算單獨安排,不得從省以上高標準農田建設支出方向中列支上述費用。

第十四條 專項資金不得用於單位基本支出、償還債務或樓堂館所等中央和省明令禁止的相關項目建設,不得用於彌補預算支出缺口等與現代農業發展無關的其他支出,以及其他不符合資金支持範圍的支出。

設區市、縣(市、區)農業農村部門可在當年省下達專項資金總額的5‰內計提一定費用,用於統籌安排項目審計、驗收工作,上限不超過150萬元。

第十五條 省級現代農業發展補助專項資金在完成某一支出方向任務和績效目標的前提下,結餘資金可在本辦法規定的支出範圍內統籌使用。高標準農田項目竣工前,應當及時將尚未使用的項目資金用於當年度高標準農田建設。資金在市縣財政尚未分配並結轉2年以上的,收回省級總預算。

第十六條 項目申報單位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同一項目未獲得過省級(含)以上專項資金支持,有規定明確需省級支持的項目除外;

(二)近三年未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且無未修複的嚴重失信行為;

(三)近三年未因違反有關規定被禁止申報專項資金;

(四)其他具體申報要求。

第十七條 省農業農村廳在年度預算批複後,提出專項資金分配建議;省財政廳審核資金分配建議並按程序報審後,會同省農業農村廳下達專項資金。

第十八條 各級農業農村部門應當按管理權限組織核實資金支持對象的資格、條件,核查工作任務的完成情況,為財政部門按規定撥付資金提供依據。各地財政部門根據農業農村部門提交的資金使用計劃按規定撥付資金。

專項資金的使用均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的規定辦理,涉及政府采購的,按照政府采購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各地財政部門要按規定加快項目資金撥付進度,不得無故滯留、拖延資金撥付,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對列入“一卡通”補貼範圍的資金,應當在規定時間內補助到經營主體和個人。

第二十條 資金使用單位應嚴格按照批準的實施方案組織項目實施,不得擅自變更實施方案。因政策或規劃調整、重大自然災害等確需變更的項目,實施方案調整幅度不超過總投資10%的實行備案管理,超過10%的由資金使用單位按原審批程序重新報批。未經批準,一經發現,涉及的項目資金由批複層級的財政部門予以收回。資金使用單位發現項目不再符合財政支持條件的或未能完成省級下達的年度工作任務及績效目標的,應當主動退還相應財政補助資金,由立項層級的農業農村部門會同財政部門負責資金追繳工作,追繳的資金全部收回省級總預算。除特殊情況外,超過項目執行期一年以上未完成項目驗收的,如涉及驗收尾款,省財政不予撥付,項目實施單位按規定完成項目建設任務。

第二十一條 資金使用單位應嚴格按照國家財務會計製度規定,做好項目資金的會計核算工作。建立項目管理責任製,加強資金核算和監管,並按規定做好全流程、全周期歸檔管理。

第五章 績效管理與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各級財政和農業農村部門應按照全麵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專項資金績效評估、績效目標、績效監控、績效評價及績效管理成果應用等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機製,將績效管理結果作為完善政策、調整預算和改進管理的重要依據。

各級財政和農業農村部門應對專項資金績效目標實現程度和預算執行進度組織開展績效監控。資金使用單位按要求開展績效監控並報送監控信息。

第二十三條 省農業農村廳負責項目績效管理,設置專項資金預算績效目標,組織和督促指導設區市、縣(市)農業農村部門、省級項目承擔單位做好年度績效自評和績效監控。省財政廳根據需要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開展財政績效評價。

第二十四條 市縣財政和農業農村部門按照職責落實預算績效管理工作,按規定向省財政廳、省農業農村廳報告績效監控、績效評價結果及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情況。項目承擔單位對資金使用績效承擔主體責任。

第二十五條 專項資金在執行期間需要調整使用範圍的,或執行期限屆滿後需要繼續安排的,省農業農村廳應按要求組織開展績效評估,評估結果報省財政廳審核。

第二十六條 各級財政部門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適時開展財會監督,對發現的財政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理處罰。各級農業農村部門依責實施部門監督,加強對專項資金使用的指導和監督。資金使用單位落實內部財會監督主體責任,強化對專項資金使用的日常監督。

第二十七條 各級財政和農業農村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專項資金分配、項目實施中,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关键词1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權機關處理。

第二十八條 專項資金使用單位和個人存在虛報冒領、騙取套取、截留、擠占、挪用專項資金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关键词1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處理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權機關處理;認定為失信行為的,作為失信信息記入公共信用信息係統。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1月30日。《关键词1省農業生態保護與資源利用補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蘇財規〔2020〕1號)、《关键词1省農業公共服務補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蘇財規〔2020〕2號)、《关键词1省農業(水利)科技創新與推廣補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蘇財規〔2020〕3號)、《关键词1省現代農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蘇財規〔2020〕4號)、《关键词1省農田建設補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蘇財規〔2022〕7號)、《關於省級農業相關專項轉移支付資金因素法分配有關事項的通知》(蘇農計〔2020〕20號、蘇財農〔2020〕3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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