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关键词1省養老機構預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
時間:2025-01-17 10:53 來源:关键词1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字號:默認

蘇民規〔2024〕1號

 

 各設區市民政局、發展改革委、公安局、財政局、市場監督管理局,人民銀行各市分行、各金融監管分局:

為進一步規範全省養老機構預收費管理,淨化養老服務市場環境,推動養老服務持續健康發展,現將《关键词1省養老機構預收費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关键词1省民政廳

                              关键词1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关键词1省公安廳

                              关键词1省財政廳

                              关键词1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中國人民銀行关键词1省分行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关键词1監管局

                              2024年12月9日

 

关键词1省養老機構預收費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養老機構收費行為,加強養老機構預收費收取、管理、使用、退費的監管,防範化解非法集資等金融風險,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文件精神,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依法備案,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護理服務的養老機構,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養老機構預收費是指養老機構提前向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收取一定額度費用,並承諾在一定時間內,按照服務協議約定提供相應養老服務的行為。

第二章 預收費基本要求

第四條 養老機構預收費主要包括養老服務費、押金和會員費。

養老服務費是指床位費、照料護理費、餐費以及個性化服務等費用;押金是指為老年人就醫等應急需要、償還拖欠費用、賠償財物損失等作擔保的費用;會員費是指養老機構以“會員卡”“貴賓卡”等形式收取的,用於老年人獲得會員專屬權益和服務、使用設施設備、享受服務優惠等的費用。

第五條 養老機構製定和調整預收費標準應基於機構經營的實際需求,以運營成本為基礎,統籌考慮經營性質、設施設備條件、照料護理能力、機構等級、服務質量和老年人承受能力等因素。

第六條 養老機構應當建立入院評估製度,確定住養老年人基本服務和個性化服務項目,與本人及代理人確認,並在服務合同中予以載明,作為開展預收費的依據。

第七條 鼓勵養老機構采用當月收取費用的方式,向老年人提供服務。床位費、照料護理費原則上按月計收;餐費應根據老年人實際消費情況結算,具體結算方式依據服務合同約定;個性化服務費和代辦服務性收費可以按次或者按月計收。

養老機構收費屬於政府非稅收入的,應當執行政府非稅收入有關製度規定。

第八條 實行預收費的養老機構應當在服務場所、門戶網站等顯著位置公示養老服務費、押金、會員費等各項費用收取標準等信息,並向備案地民政部門報送。

第九條 設區市民政部門可以根據本地情況,會同相關部門確定當地養老服務費最長預收周期和押金最高預收額度,但養老服務費預收的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對單個老年人一次性收取的押金最多不得超過該老年人月床位費的12倍。

養老機構為彌補建設運營資金不足,收取會員費的,原則上對單個老年人收取的會員費不得超過該老年人月床位費的12倍。對於在本辦法實行前已收取會員費且正常運營的養老機構,機構備案地縣(市、區)民政部門應統籌發展和安全,做好監管工作。

第十條 存在下列情形的養老機構不得收取會員費:

(一)尚未建成或者已建成但尚不具備收住老年人條件的養老機構;

(二)公辦、公建民營、政府與社會力量合作建設的養老機構;

(三)養老機構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實際控製人為失信被執行人,或者因非法集資、詐騙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被納入養老服務、企業、社會組織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且尚未移出的。

第十一條 社會力量舉辦的養老機構收取會員費,應當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以出讓方式獲得土地使用權並利用自建或者自有設施舉辦,擁有房屋不動產權證,或者同時擁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和房屋所有權證;

(二)依法辦理注冊登記並在所轄縣(市、區)民政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養老機構不得超過床位供給能力承諾服務,繳納預付費的老年人總數不得超出其備案的床位總數,預收費用總額不得超出其固定資產淨額(已經設定擔保物權的資產價值不計入固定資產淨額)。

第三章 預收費管理

第十三條 養老機構預先收取費用的,應當有服務協議或者合同約定,告知可能存在的風險,並在服務協議中明確預收費的項目、標準、管理方式、退費條件及方式、違約責任、爭議解決等。

養老機構不得利用格式條款設定不合理的退費限製、排除或者限製老年人權利、加重老年人責任、減輕或者免除養老機構責任。

養老機構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不得以承諾還本付息、給予其他投資回報、承諾明顯低於市場價入住或者折扣返利等方式,誘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交納預收費。

養老機構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開具預收費票據並提醒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妥善保管。養老機構不得填開與實際交易內容不符的票據,不得以收款收據等替代收款憑證。

第十四條 養老機構預收費主要用於抵扣老年人入住機構期間需要支付的費用、彌補本機構設施建設資金不足、發展本機構養老服務業務等事項。

押金除辦理退費、支付突發情況下老年人就醫費用、抵扣老年人拖欠的養老服務費或者應當支付給養老機構的違約金、賠償金等情形外,不得支出。

第十五條 養老機構預收的會員費不得用於以下情形:

(一)非自用不動產、有價證券、金融衍生品等高風險投資;

(二)直接或者間接投資以買賣有價證券為主要業務的公司;

(三)投資、捐贈給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實際控製人名下的其他企業;

(四)實行連鎖化、集團化運營的養老機構,投資、捐贈給關聯企業;

(五)其他借貸用途。

第十六條 對符合服務協議約定退費條件的預收費用,養老機構應當按照約定退費,不得拒絕、拖延。

老年人尚未入住機構接受服務,提出解除服務協議的,養老機構應當退還預收費用。

老年人已經入住機構接受服務,提出解除協議的,養老機構應當按實際入住天數扣除已經消費的金額,原則上通過原渠道一次性退還剩餘費用,協議條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七條 養老機構因停業、歇業等原因暫停、終止服務的,應當提前30日在其服務場所、門戶網站等醒目位置發布經營狀況變化提醒,退還剩餘費用,妥善解決後續服務問題,依法承擔經營主體責任。

養老機構與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因退費引發爭議的,雙方可以通過協商、調解、仲裁、訴訟等方式解決。

第十八條 養老機構實行預收費的,應當向備案地民政部門報送以下材料:

(一)《養老機構預收費備案表》(附件1);

(二)《營業執照》或者《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原件和複印件;

(三)經專業機構審計的上一年度財務會計報表或納稅證明材料(機構設立不滿一年的除外);

(四)養老機構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實際控製人等管理人員的公共信用信息查詢報告;

(五)預收資金保障憑證(實行資金存管的,提交資金存管賬戶信息和資金存管協議;采用銀行保函或者履約保證保險衝抵全部或者部分預收資金的,提交保函或者履約保證保險材料);

(六)本機構預收費管理製度;

(七)備案承諾書(附件2)。

第四章 存管賬戶管理

第十九條 養老機構收取的押金、會員費應當實行商業銀行第三方存管和風險保證金方式管理,確保資金安全。

第二十條 各設區市民政部門要會同當地金融監管部門製定存管的具體要求、辦理程序、養老機構和存管銀行的權利義務等存管規則,綜合資信狀況、網點分布、服務水平、風控能力、人力資源等因素確定所有承接業務的商業銀行名單,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一條 需采取商業銀行第三方存管預收費的養老機構,應在設區市民政部門、金融監管部門確定的存管銀行名單範圍內自主選擇,並與負責監管的民政部門、存管銀行簽訂三方存管協議,開設專用存款賬戶,將存管銀行名稱、賬戶開立、存管協議等書麵報送至備案地民政部門。專用存款賬戶如有變更和撤銷等情況應當報送至養老機構備案地民政部門。

存管協議一般包含賬戶開立時限、資金存入方式、存管資金具體管理模式、異常情況及相應處置措施、存管終止情況等內容。各設區市民政部門應當製定本地區養老機構預收費存管協議範本,供各地參考使用。存管銀行根據存管協議履行資金存管義務,對養老服務不提供擔保,養老機構不得利用存管銀行做營銷宣傳。

養老機構按照預算單位管理的,其賬戶開立、使用遵守本級財政部門有關規定。

第二十二條 養老機構預先收取的養老服務費應當全部存入本機構基本存款賬戶;押金、會員費應當全部存入專用存款賬戶,並實施分科目管理。

養老機構不得使用基本存款賬戶、專用存款賬戶以外的賬戶或者非本機構賬戶、其他個人賬戶收費轉賬,專用存款賬戶不得用於質押。連鎖化經營的養老機構應根據不同法人主體單獨設立專用存款賬戶。

存管銀行建立養老機構賬戶管理係統,歸集養老機構資金收取、使用等信息,在取得養老機構同意並授權的前提下,實現與民政部門信息係統對接。存管銀行應定期向養老機構提供專用存款賬戶資金對賬單。

第二十三條 養老機構專用存款賬戶應當留存一定金額的資金作為風險保證金,留存比例不得低於該賬戶近三年預收費總額10%(收取不滿三年的,按累計收取押金、會員費總額計算),且不得低於該賬戶上年末餘額的20%。其中,“近三年預收費總額”具體金額由養老機構屬地民政部門提供給存管銀行,並在存管銀行與養老機構簽訂的存管合同中載明。

第二十四條 養老機構專用存款賬戶資金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判定為資金異常流動:

(一)賬戶出現大額資金流出(單日金額超過5萬元,一周累計金額超過30萬元),正常押金、會員費使用範圍內的資金支出不受上述額度限製;

(二)餘額達到風險保證金最低比例以下。

設區市和縣(市、區)民政部門可以結合本地實際調整存管資金支出限額,細化資金異常流動情形。

第二十五條 養老機構出現資金異常流動的,存管銀行除辦理退費外,不得為養老機構辦理支出,同時應當向備案地民政部門作出風險提示。

民政部門依托信息係統加強對養老機構預收費的事中事後監管,發現養老機構涉嫌非法集資的,將有關情況通報存管銀行,同時將相關線索報送所在地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存管銀行根據法律規定和存管協議約定,對專用存款賬戶采取相應限製措施。

第五章 監管職責

第二十六條 民政部門依法規範、監督養老機構預收費行為,牽頭做好風險排查和監測預警。設區市和縣(市、區)民政部門將養老機構預收費納入“雙隨機、一公開”監管重點檢查事項,可以委托社會中介機構每年對一定比例的養老機構預收費情況進行抽查審計。

第二十七條 發展改革、財政部門會同民政部門健全完善公辦、民辦普惠等類型養老機構收費政策,明確收費管理要求。

第二十八條 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與所在地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派出機構建立非法集資可疑資金監測機製,按照職責分工督促、指導商業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加強對資金異常流動情況及其他涉嫌非法集資可疑資金的監測。

第二十九條 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協調商業銀行為養老機構開立專用存款賬戶提供便利。

第三十條 市場監管部門加強對養老機構收費行為的抽查檢查力度,依法查處養老機構不執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和不按規定明碼標價等價格違法行為。

第三十一條 民政、市場監管部門將養老機構預收費監管過程中產生的行政處罰、抽查檢查結果等信息及時歸集至相關信用信息平台並依法公示。對於日常監管中發現存在預收費行為不規範等問題的,根據《養老機構管理辦法》《養老機構行政檢查辦法》等相關規定,依法依規予以處理。

第三十二條 公安機關加強與民政、人民銀行、市場監管、金融監管等部門的協同配合,依法打擊養老機構以預收費為名實施的非法集資、詐騙等犯罪行為。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養老機構預收費應當全額納入監管範圍,包括本辦法發布前已收取但未完成服務的預收費資金。本辦法發布前已實行預收費的養老機構,應當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3個月過渡期內完成開立專用存款賬戶、信息報送等手續。在過渡期內未完成相關手續的,不得開展預收費。

第三十四條 各設區市民政部門可以結合實際,聯合相關部門製定或者修訂本地區養老機構預收費管理實施細則,做好政策銜接適用。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5年1月15日起執行,有效期5年。省民政廳已有關於養老機構預收費相關規定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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