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1省水利廳關於印發《关键词1省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
製度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
時間:2025-01-17 10:48 來源:关键词1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字號:默認

蘇水規〔2024〕4號


各設區市水利(務)局,廳直各有關單位:

《关键词1省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製度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已經廳黨組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关键词1省水利廳

                              2024年12月5日

 

关键词1省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製度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水工程建設的監督管理,保障水工程建設符合流域、區域綜合規劃和防洪規劃的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关键词1省防洪條例》《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製度管理辦法(試行)》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我省實際,製定本細則。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江河、湖泊上新建、擴建以及改建並調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適用本細則。

本細則所稱水工程,是指水庫、堤防(含海堤)、河道(含航道)、攔河閘壩(含航運樞紐工程)、引(調、提)水工程、水電站等開發、利用、控製、調配、保護水資源和防治水害的各類工程。

第三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建設水工程,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分級管理權限,具體負責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製度的實施和監督管理。

第四條 水工程未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簽署的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的內容,包括對水工程建設是否符合流域、區域綜合規劃和防洪規劃等審查並簽署的意見。

第五條 在下列江河、湖泊上建設的水工程,除流域機構負責的外,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查並簽署。

(一)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流域性河道、蓄滯洪區;

(二)省管湖泊、大型水庫、主要河流入海口;

(三)區域性骨幹河道;

(四)重要跨市河道(邊界上下遊3千米)。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它跨市河道、重要跨縣河道、中型水庫上建設的水工程,其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由設區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查並簽署;其它不涉及縣際水事關係的江河、湖泊上建設的水工程,其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由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查並簽署。

在蓄滯洪區內建設不影響蓄滯洪功能的水工程,其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河道分級權限負責審查並簽署。

省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查並簽署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的江河、湖泊名錄詳見附表。設區的市、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查並簽署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的江河、湖泊名錄由其確定並公布。

第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開工前,向有管理權限的縣級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審查簽署機關)提出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申請表(1份);

(二)與第三者利害關係的協議書或者情況說明(1份);

(三)擬報批(或者核準、備案)水工程的(預)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初步設計報告(項目申請報告、備案材料)及審查意見(1份);

(四)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論證報告(1份)。

第七條 水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初步設計報告已經國家或者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不再辦理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許可手續。

水工程建設項目中涉及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的,可以由審查簽署機關征求有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審批權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意見,一並審查簽署。

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涉及水工程建設的,由有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審批權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征求審查簽署機關意見,一並審查批準。

第八條 審查簽署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並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屬於本審查簽署機關受理範圍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予以受理,並出具書麵受理憑證;

(二)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一次性告知建設單位予以補正;

(三)不屬於本審查簽署機關受理範圍的,應當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建設單位向有受理權限的機關提出申請。

第九條 審查簽署機關對受理的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申請,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以及流域、區域綜合規劃和防洪規劃進行審查,對符合下列條件的,作出批準的決定,並簽署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

(一)水工程建設的規模、任務符合流域、區域綜合規劃和防洪規劃的總體要求;

(二)建設等級(別)、標準符合《防洪標準》(GB50201)及其它有關技術和管理規定的要求;

(三)不影響其它水工程,或者有消除影響的補救措施。

水工程建設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之一的,審查簽署機關應當作出不予批準的決定,並下達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不予簽署通知書。

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可以對水工程的設計方案和管理措施提出有關要求。

第十條 審查簽署機關簽署的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應當接受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監督,並報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抄送與水工程有關的下級水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應當就水工程是否符合流域、區域治理、開發、保護的要求或者防洪的要求編製論證報告:

(一)水工程所在江河、湖泊的流域、區域綜合規劃和防洪規劃尚未編製或者批複的;

(二)水工程的任務、標準、規模與流域、區域綜合規劃和防洪規劃中該工程的任務、標準、規模有較大調整的;

(三)水工程未列入流域、區域綜合規劃或者防洪規劃的,或者規劃未明確的。

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論證報告應按照國家有關規範規程要求編製。

審查簽署機關應當組織對論證報告進行審查,審查內容主要包括:報告編製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技術規範規程要求;水工程建設必要性及任務分析是否合理,是否與流域、區域的保護、節約、開發、利用水資源和防治水害要求相適應;水工程建設標準、等級(別)、選址、布局、規模等特征值是否符合相關規劃技術要求;水工程調度運行與管理方案是否符合有關管理要求;水工程是否影響其它水工程的合法水事權益,報告提出的防治補救措施是否合理。

第十二條 除當場可以作出簽署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的外,審查簽署機關應當自受理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1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審查簽署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建設單位。

審查過程中需要補充專題論證、進行專家評審或者聽證,以及建設單位按照審查要求對申請材料、報告進行修改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期限內。

第十三條 審查簽署機關在審查過程中,必要時應當征求與水工程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被征求部門應當自收到征求意見函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審查簽署機關提交書麵意見。

第十四條 審查簽署機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之前,建設單位可以書麵要求撤回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申請。

第十五條 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簽署後,或者在設計、施工中水工程的任務、標準、規模、地點、方案等進行重大調整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審查簽署機關重新提出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申請。

第十六條 設區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每年2月1日前,向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本行政區域內上一年度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審查簽署情況。

第十七條 審查簽署機關在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文件和資料,進行查閱或者複製;

(二)要求被檢查單位就執行規劃同意書的有關情況進行說明;

(三)進入水工程相關區域進行現場檢查;

(四)責令被檢查單位糾正違反規劃同意書的行為。

監督檢查人員在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被檢查單位應當接受和配合監督檢查工作,不得拒絕或者妨礙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公務。

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未取得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擅自建設水工程,或者違反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的要求建設水工程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的有關規定依法處置。

第十九條 審查簽署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細則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條 本細則自2025年1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月4日。《关键词1省〈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製度實施辦法〉實施細則(試行)》(蘇水規〔2009〕2號)同時廢止。

 

附表:关键词1省水利廳負責審查並簽署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的江河、湖泊名錄

(附表詳見PDF版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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