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1省財政廳关键词1省公安廳关键词1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关键词1省民政廳关键词1省農業農村廳關於印發《关键词1省道路
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一次性困難救助實施細則》的通知
時間:2025-01-17 10:37 來源:关键词1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字號:默認

蘇財規〔2024〕5號

 

各設區市、縣(市)財政局,公安局,衛生健康委,民政局,農業農村局,省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

為深入貫徹落實《关键词1省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182號)有關要求,紮實做好省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一次性困難救助工作,強化規範管理,結合工作實際,关键词2研究製定了《关键词1省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一次性困難救助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关键词1省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一次性困難救助實施細則

 

                              关键词1省財政廳

                              关键词1省公安廳

                              关键词1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关键词1省民政廳

                              关键词1省農業農村廳

                               2024年11月29日 

 

附件 

关键词1省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一次性困難救助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健全分層分類的社會救助體係,加強关键词1省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以下簡稱道路救助基金)一次性困難救助規範管理,根據《关键词1省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辦法》《关键词1省社會救助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製定本細則。

第二條 一次性困難救助堅持托底線、救急難、可持續,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及時的原則,與其他社會保障製度相銜接,救助水平與我省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第三條 省財政廳是道路救助基金的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道路救助基金的籌集、使用、追償等工作,統籌指導一次性困難救助工作,牽頭製定一次性困難救助管理政策製度,對一次性困難救助資金使用以及政策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全省各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衛生健康部門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一次性困難救助管理工作。

全省各級民政部門協助做好給予一次性困難救助的受害人或者受害人家庭的認定工作。

第四條 道路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具體負責一次性困難救助的受理、審查、公示、資金撥付、跟蹤管理等事項。

第二章 一次性困難救助對象及標準

第五條 因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導致受害人傷殘或者死亡,且符合本細則第六條規定情形的,受害人或者其家庭成員自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發生之日起2年內,可向事故發生地或者受害人戶籍地道路救助基金管理機構申請一次性困難救助。

受害人或者其家庭成員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員會或者他人代為提出申請。委托他人代為申請的,應當提交委托人簽字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寫明委托事項和代理人的權限。

第六條 提出一次性困難救助申請時,應當滿足該起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賠償義務人無法查清或者無力賠償,並符合以下兩項情形之一:

(一)受害人屬於关键词1省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或者特困人員;

(二)受害人家庭屬於关键词1省低保邊緣家庭或者剛性支出困難家庭。

受害人故意製造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的,不予救助。

第七條 受害人傷殘的,根據具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傷殘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按照《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等規定出具的傷殘鑒定意見評定的傷殘等級,給予一次性困難救助。救助金額為受害人傷殘等級賠償百分比乘以上一年度本省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傷殘等級賠償百分比的確定從第十級(10%)到第一級(100%),每級相差10%,逐級遞增。

受害人未取得前款規定的傷殘鑒定意見的,申請人可申請由道路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參照相關規定直接認定給付受害人一次性困難救助金額的傷殘等級,並據此給予一次性困難救助。申請人獲取給付後,不得再次申請。

第八條 受害人死亡的,按照受害人應承擔贍(撫、扶)養責任的家庭成員人數,給予一次性困難救助。救助金額為本省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乘以被贍(撫、扶)養人數,且最高不超過上一年度本省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被贍(撫、扶)養人還有其他贍(撫、扶)養義務人的,僅救助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的部分。

第九條 因同一起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導致受害人傷殘後又死亡的,申請人僅能在傷殘或者死亡事由中擇一申請一次性困難救助。重複申請的,不予救助。

第三章 一次性困難救助程序

第十條 申請人提出一次性困難救助申請時,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受害人傷殘的,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1.一次性困難救助申請書;

2.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3.受害人身份證明,如受害人委托他人申請的,還需提供申請人身份證明;

4.具備道路交通事故傷殘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受害人傷殘鑒定意見(符合本細則第七條第二款規定情形的,可不提供本材料);

5.受害人的銀行賬戶信息;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受害人死亡的,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1.一次性困難救助申請書;

2.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3.申請人、被贍(撫、扶)養人身份證明;

4.戶口簿或者其他贍(撫、扶)養關係證明;

5.受害人死亡證明;

6.受害人家庭成員指定的接收一次性困難救助資金的銀行賬戶信息;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一條 申請人提供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本細則第十條規定的,道路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個工作日內受理申請,並向申請人出具書麵受理通知書。

申請人提供的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本細則第十條規定的,道路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在收到一次性困難救助申請材料之日起1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以及補正期限。

對於超期未補正以及補正後的申請材料仍不符合本細則第十條規定的,道路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向申請人出具書麵不予受理告知書,告知書應當載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十二條 道路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在收到一次性困難救助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遞交的材料進行審查。確因情況複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審查結論的,可適當延長審查時間,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5個工作日。

審查期間,道路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可就與一次性困難救助相關的情況,向有關單位、組織或者個人進行調查核實。有關單位、組織或者個人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道路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建立第三方專家評議工作機製,聘請具有醫學、法律、保險、交通事故處理、社會救助等相關領域知識和實踐經驗的人員組成專家組,對情況複雜、存在爭議的一次性困難救助案件進行集體評議。專家應當保持獨立、客觀、公正。

第十三條 經審查不符合一次性困難救助條件的,道路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向申請人出具書麵不予救助告知書,告知書應當載明不予救助的理由。

第十四條 經審查符合一次性困難救助條件的,道路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應當通過道路救助基金網站等渠道,對擬救助對象的姓名、救助事由、審查情況、擬救助金額、舉報聯係方式等有關信息進行公示,公示時間為5個工作日。

擬救助對象為未成年人的,免予公示。

第十五條 公示期間有異議的,道路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再次調查核實並重新公示。經再次調查核實,擬救助對象確符合一次性困難救助條件的,道路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向異議人做好解釋說明;擬救助對象不符合一次性困難救助條件的,道路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向申請人出具書麵不予救助告知書,並向異議人、申請人以及相關當事人說明情況。

第十六條 公示期滿無異議的,道路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應當自公示期滿3個工作日內,通過轉賬方式將一次性困難救助資金全額直接支付到申請人在申請一次性困難救助時提供的銀行賬戶。

第十七條 道路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對救助對象的定期跟蹤管理機製,動態了解救助對象生活狀態以及一次性困難救助工作成效,及時轉介救助服務,為相關部門優化完善救助政策提供意見建議。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道路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將一次性困難救助的申請、受理、審查、公示、資金撥付、跟蹤管理等情況與財政、公安、民政、衛生健康等部門進行信息共享。有關部門按規定協調其他社會專項救助或者慈善幫扶,形成救助合力,增強救助效能。

第十九條 道路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可根據實際需要,在確保真實性、準確性的基礎上,對申請材料進行適當精簡和優化,讓人民群眾申請一次性困難救助更加便捷。

道路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應當規範一次性困難救助檔案管理,將申請、受理、審查、公示、資金撥付、跟蹤管理等救助全流程的原始資料整理歸檔,做到一案一檔,妥善保存。

第二十條 道路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做好一次性困難救助信息公開,在道路救助基金網站、手機應用程序等渠道設立一次性困難救助申請的顯著標識,暢通救助服務熱線,接受人民群眾對一次性困難救助的谘詢、申請、監督、投訴、舉報;每年向社會主動公開一次性困難救助資金使用情況,自覺接受有關部門的審計、檢查和社會公眾監督。

第二十一條 道路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開展一次性困難救助過程中,應當對知悉的救助對象及其家庭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與救助工作無關的任何單位、組織或者個人泄露公示範圍以外的信息。

第二十二條 道路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一次性困難救助資金使用內部控製機製,定期開展專項檢查、稽核,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和處理。

第二十三條 省財政廳定期對道路救助基金管理機構的一次性困難救助資金使用以及政策執行情況開展監督檢查。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審計。檢查結果納入道路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工作考核,並作為結算管理費用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四條 申請人應當如實提供一次性困難救助申請材料,並配合道路救助基金管理機構依法開展的調查核實工作。對以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救助資金的,一經查實,應當追回有關救助資金,並按規定處理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申請人認為道路救助基金管理機構作出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救助的決定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有權依法向有關部門進行申訴、投訴。

第二十六條 承擔一次性困難救助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一次性困難救助工作中,存在違反本細則規定的行為,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相應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細則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受害人:是指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的人員。

(二)賠償義務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權行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

(三)被贍(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贍(撫、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

(四)家庭成員:是指受害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

第二十八條 本細則由省財政廳會同省公安廳、省衛生健康委、省民政廳、省農業農村廳等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道路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應當依據本細則有關規定,製定一次性困難救助操作規程,細化具體工作管理規範,並報省財政廳備案。

第三十條 本細則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實施期限至202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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