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財規〔2014〕25號
各市、縣財政局、殘聯:
省財政廳、省殘聯製定了《关键词1省殘疾兒童基本康複項目省補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省財政廳、省殘聯《關於印發0-6歲貧困家庭殘疾兒童搶救性康複訓練省補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蘇財社〔2012〕37號,蘇殘計〔2012〕3號)同時廢止。
关键词1省殘疾人聯合會
2014年7月17日
附件 关键词1省殘疾兒童基本康複項目省補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殘疾兒童基本康複項目省補資金管理,根據《关键词1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关键词1省人民政府令63號)和《關於印發关键词1省殘疾兒童基本康複項目免費服務實施辦法的通知》(蘇殘發﹝2014﹞43號)的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殘疾兒童基本康複項目省補資金,是指由省財政年度預算安排的,用於符合條件的殘疾兒童在定點康複機構內接受基本康複項目服務的資金。各級財政安排和其他渠道籌集的相同用途資金可參照本辦法進行管理。
第三條 享受省補資金的殘疾兒童須滿足以下兩條件之一:
(一)具有关键词1省戶籍,監護人有康複意願,並經醫療機構確診的0-6歲殘疾兒童。
(二)具有試點地區戶籍,監護人有康複意願,並經醫療機構確診的7-14歲肢體(腦癱)、孤獨症兒童。
試點地區由省殘聯、省財政廳按照各地兒童康複工作開展情況和省補資金預算安排情況共同確定。
第四條 0-6歲殘疾兒童基本康複項目省定康複標準:
視力:0.5萬元/年;聽力語言:1.1萬元/年,助聽器0.6萬元/3年(三年更換一次);肢體(腦癱):1.48萬元/年,矯形器0.12萬元/年;智力:1萬元/年;孤獨症:1.4萬元/年;多重:2萬元/年。
7-14歲肢體(腦癱)、孤獨症兒童基本康複項目省定康複標準:
肢體(腦癱):1.4萬元/年,孤獨症:1.2萬元/年。
第五條 為保證殘疾兒童康複工作的穩定性和連續性,0-6歲殘疾兒童基本康複項目省補助範圍和補助比例不變。
7-14歲肢體(腦癱)、孤獨症兒童基本康複項目省補範圍為省定試點地區。省定標準的20%由受助兒童家庭承擔,80%由各級財政承擔,符合條件的孤兒康複費用由各級財政按照省定標準全額承擔。其中省按分類分檔辦法給予補助,其餘由當地財政承擔。
第六條 省補資金列支範圍:
(一)基本康複費用:
康複評估、康複訓練、家長培訓、康複教材、康複檔案、跟蹤回訪等。
(二)輔助器具適配費用:
助聽器:2台全數字助聽器、耳模製作(2次)、助聽器效果評估與調試(3次)、電池50塊。
矯形器:診斷評估、零部件及裝配材料、製作裝配、適應性訓練等。
輔助器具適配通過政府招標采購實施。
(三)夥食補貼費用:
受助兒童按實訓時間給予每人每天10元夥食補助(補貼一年不超過9個月,每月不超過22天)。
第七條 縣(市、區)殘聯根據“关键词1省殘疾人基礎信息管理係統”確定的受助兒童情況,填寫《关键词1省殘疾兒童基本康複項目省補資金申請審批表》(以下簡稱《審批表》),經同級財政部門同意後,於每年4月30日前報省轄市殘聯。
省轄市殘聯、財政部門對各縣(市、區)報送的《審批表》審核後,於每年5月15日前報省殘聯。
第八條 省財政廳、省殘聯根據各地報送的《審批表》,製定省補資金分配方案。省補資金每年6月底前下達。
各市、縣按照受助兒童人數、機構康複時間和補助標準,製定資金分配方案,並及時下達定點康複機構。年度補助資金須在次年1月31日前結清,並完成對定點康複機構的財務審計和績效考核。
第九條 各級財政部門和殘聯要建立健全各項規章製度,切實加強殘疾兒童基本康複項目資金管理工作,確保資金專款專用,專賬核算,嚴禁擠占挪用,杜絕虛領、冒領、重領、亂收費等現象,自覺接受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條 省財政廳、省殘聯將在每年4-5月對上一年度殘疾兒童基本康複省補資金進行績效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年度省補資金撥款的重要依據。省對未將殘疾兒童康複納入醫保報銷、資金未及時結算或違規使用資金的地區,將視情扣減年度項目省補資金。
第十一條 此辦法自2014年8月15日起實施。
附件:关键词1省殘疾兒童基本康複項目省補資金申請審批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