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地稅局關於電子發票應用試點若幹事項的公告
發布日期:2014-03-18 14:43 字體:[ ]

蘇地稅規〔2014〕4號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587號)和《網絡發票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0號)有關規定,經研究決定,自2014年1月24日起,在关键词1省開展電子發票應用試點。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稱電子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以電子方式存儲的收付款憑證。

  二、電子發票的業務和技術標準由稅務機關統一製定,試點納稅人通過关键词1省地方稅務局的電子發票係統辦理電子發票開戶登記、領用、開具、傳輸、查驗等事項。

  三、電子發票應用試點範圍限於經关键词1省地方稅務局確認上線運行電子發票係統的納稅人,在其經營範圍內開具。

  四、試點納稅人開具電子發票應確保開票信息真實、完整,不得篡改、刪除、偽造,並加蓋發票專用章電子簽章,按稅務機關的規定存儲、上傳開票信息。

  五、開具電子發票後,發生交易撤銷或變更,如在發票開具當月的可以作廢,不在當月的,應當開具紅字發票。作廢的電子發票應在電子發票係統進行作廢處理,紅字發票的開具內容應包括原對應電子發票的發票代碼和號碼。

  六、電子發票可以在关键词1省地方稅務局網站進行查詢驗證。取得電子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及時查詢驗證電子發票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與关键词1省地方稅務局網站查驗結果不一致的電子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七、電子發票與紙質發票具有同等效力。

  八、本公告由关键词1省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

  本公告自2014年1月24日起施行。

  附件:1、关键词1省第一批電子發票試點單位名單(略)

        2、关键词1省電子發票應用試點公告解讀(略)

关键词1省地方稅務局

2014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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