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1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关键词1省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辦法的通知
發布日期:2014-12-09 09:08 字體:[ ]

  蘇政辦發〔2014〕92號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关键词1省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关键词1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4年11月7日

  关键词1省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決定》和省委、省政府《關於深化財稅體製改革加快建立現代財政製度的實施意見》的要求,進一步加強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國務院關於試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意見》(國發〔2007〕26號)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省級財政部門、省級國資預算單位和省級國資預算企業編製、執行、調整、監督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等事項。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省級國資預算單位是指代表省人民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的部門、單位。

  本辦法所稱省級國資預算企業是指省屬國有企業及國有獨資公司,省屬國有資本控股企業,省屬國有資本參股企業,包括由省人民政府授權省國資委、省財政廳及省級其他部門、單位代表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各類企業。

  第四條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統籌兼顧、適度集中。統籌兼顧企業自身積累、自身發展和國有經濟結構調整及國民經濟宏觀調控的需要,適度集中國有資本經營收入,合理確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規模。

  (二)相對獨立、相互銜接。既保持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完整性和相對獨立性,又保持其與一般公共預算的相互銜接。

  (三)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預算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則編製,不列赤字。結餘結轉下年使用。

  (四)規範管理,公開透明。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範、透明的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製度,按規定及時公開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支情況。

  第二章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職責

  第五條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由省財政廳、省級國資預算單位和省級國資預算企業各司其職,共同負責。

  第六條 省財政廳的主要職責:

  (一)製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的具體操作辦法與相關管理規範;

  (二)收取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

  (三)編製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及預算調整草案;

  (四)編製省級國有資本經營決算;

  (五)批複省級國資預算單位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

  (六)監督檢查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編製、執行和決算情況。

  第七條 省級國資預算單位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研究製定本單位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調整的政策措施;

  (二)提出本單位年度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建議草案;

  (三)組織本單位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執行;

  (四)編製本單位國有資本經營決算;

  (五)監督檢查所監管(所屬)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執行情況。

  第八條 省級國資預算企業的主要職責:

  (一)按照規定申報、上繳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

  (二)提出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項目計劃;

  (三)建立、健全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資金管理製度和內部審計製度,規範資金核算,確保資金按規定用途使用;

  (四)根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批複安排支出,報告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執行情況並依法接受監督。

  第三章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支範圍

  第九條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主要包括:

  (一)省屬國有企業及國有獨資公司按規定上繳的利潤;

  (二)省屬國有資本控股、參股企業中國有股權(股份)獲得的股利、股息;

  (三)省屬國有產(股)權轉讓淨收入;

  (四)省屬國有企業及國有獨資公司清算淨收益,省屬國有控股、參股企業國有股權(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淨收益;

  (五)其他按規定應上繳的收入;

  (六)上年結轉收入。

  第十條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主要包括:

  (一)資本性支出。根據產業發展規劃、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調整、國有企業發展要求,以及國家戰略、安全需要所安排的資本性支出;

  (二)費用性支出。用於彌補國有企業改革成本等方麵的費用性支出;

  (三)監管審計支出。用於國有資產日常監管及專項審計活動等的支出;

  (四)其他支出。依據國家和省宏觀經濟政策統籌安排確定,包括用於社會保障方麵的支出和其他公共支出等。

  第十一條 省屬國有企業及國有獨資公司,以母公司合並財務報表中歸屬於母公司所有者淨利潤扣除法定公積(按10%提取)為基數,2015年按20%比例征收,並逐步提高,2018年提高到25%,2020年提高到30%。每個企業的具體征繳比例由省財政廳會商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單位,根據企業所屬類型在編製年度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時分類確定。

  第十二條 省屬國有資本控股、參股企業依據股東會決議,按國有股權比例應分得的股息、紅利全額征收。

  第十三條 國有產(股)權轉讓形成的淨收入,全額上繳。

  第十四條 省屬國有控股、參股企業取得的清算淨收益,屬於國有股應分享的部分全額上繳。

  第十五條 其他需上繳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編製

  第十六條 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按年度單獨編製,與一般公共預算編製同時進行,納入省級政府預算,報省人民代表大會批準。

  第十七條 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計劃根據省級財政預計當年可取得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以及上年結轉收入編製。

  第十八條 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按照收入規模安排,不列赤字。

  第十九條 省級國資預算企業應當於每年10月底前,預測下一年度應上繳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編製下一年度預算支出項目計劃,將有關材料報送省級國資預算單位。

  第二十條 省級國資預算單位按照省級人民政府經濟發展規劃和省財政廳的布置,審核所監管(所屬)企業應上繳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和提出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項目計劃,提出本單位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建議草案,於每年11月底前報送省財政廳。

  第二十一條 省級國資預算單位報送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建議草案應按資本性支出、費用性支出、監管審計支出、其他支出分類別、分項目編報。

  第二十二條 省財政廳統籌編製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草案,按照省級部門預算編製時間要求報送省人民代表大會審核批準。

  第二十三條 省財政廳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批準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後20日內,批複至省級國資預算單位。省級國資預算單位具體下達所監管(所屬)企業的預算,並抄送省財政廳備案。

  第五章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執行、調整與決算

  第二十四條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由省財政廳負責征收,省級國資預算單位負責監督上繳,省級國資預算企業直接繳入省級金庫。

  第二十五條 省級國資預算企業上繳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時,應填具省財政廳製發的《省級收入繳款書》,將本年度按規定應上繳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於8月31日前足額繳入省級金庫。

  第二十六條 對盈利較少、年應繳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不足10萬元的省級國資預算企業,經省財政廳審核確認後,免繳當年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

  第二十七條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由省級國資預算單位或省級國資預算企業在經批準的預算指標內提出申請,報省財政廳。省財政廳審核同意後按財政國庫集中支付管理製度的有關規定辦理支付。

  第二十八條 在預算年度內,遇有重大事件、政策調整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對預算執行產生較大影響時,可以進行預算調整。增加支出,應當有相應的收入來源彌補;調減收入,應當有相應壓縮支出的措施,並由省級國資預算單位、省級國資預算企業詳細說明增支、減收的原因。

  第二十九條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調整方案,由省財政廳按規定程序報送省人大常委會批準後執行。

  第三十條 省級國資預算企業應當於每年3月15日前,向省級國資預算單位報告上一年度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執行情況。

  第三十一條 省級國資預算單位應當於每年3月31日前,向省財政廳報送上一年度本單位國有資本經營決算報告。

  第三十二條 省財政廳按照要求編製上一年度國有資本經營決算草案,按規定程序報送省人大常委會批準。

  第六章 監督檢查與責任追究

  第三十三條 省級財政部門、省級國資預算單位和省級國資預算企業要自覺接受審計監督,對審計發現的問題及時整改,不斷提高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水平。

  第三十四條 省財政廳會同省級國資預算單位定期對省屬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資金使用情況實施績效評價。

  第三十五條 省級國資預算企業應當配合省財政廳和省級國資預算單位對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如實反映情況和提供必要的材料,不得拒絕、阻撓和拖延。

  第三十六條 省級國資預算單位應將所監管(所屬)企業按規定上繳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管理的情況納入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

  第三十七條 省級國資預算企業未按照規定期限足額繳納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的,省財政廳會同省級國資預算單位除責令限期上繳外,還給予通報批評。

  第三十八條 對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資金的單位和個人,責令其改正,追回騙取、使用的資金,對單位給予通報批評。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相關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予以處理、處罰。

  第三十九條 省財政廳、省級國資預算單位、省級國資預算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其改正,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處罰。

  (一)省級國資預算單位不按規定編製、報送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建議草案;

  (二)未依照本辦法規定征繳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的;

  (三)截留、挪用或者拖欠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的。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執行。《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省屬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編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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