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地稅規〔2013〕6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以及財產行為稅相關稅種暫行條例和實施細則(施行細則)的相關規定,現就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車船稅等稅種納稅期限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房產稅
按房產原值計征房產稅的,企業按季、個人按半年分期繳納,納稅人應於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按租金收入計征房產稅的,納稅人應於實際收取租金收入的次月15日內申報納稅。
二、城鎮土地使用稅
企業按季、個人按半年分期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人應於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
三、車船稅
機動車車船稅的扣繳義務人,以一個月為解繳期,應於次月15日內申報繳納其代收代繳的稅款。
四、印花稅
實行印花稅匯總繳納的納稅人,以一個月為納稅期,應於次月15日內申報納稅。
未實行印花稅匯總繳納的納稅人,應於書立或領受應稅憑證之日起15日內計算貼花。
納稅人記載資金的賬簿繳稅後,以後年度年初“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的合計數較已繳稅兩個科目合計數增加的,應於增加當年的第一個季度內繳納稅款。
五、城市維護建設稅
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納稅期限比照營業稅、增值稅、消費稅的有關規定辦理。具體為:納稅人以一個月或者一個季度為一個納稅期的,於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為一個納稅期的,於期滿之日起5日內預繳稅款,於次月15日內申報納稅並結清上月應納稅款。
六、土地增值稅
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商品房實行預征的,以一個月為納稅期,納稅人應於次月15日內申報納稅。
七、關於上述有關稅種分期繳納稅款的計算問題
納稅人按季分期繳納稅款的,每期應納稅額應按當年應納稅額的四分之一計算;納稅人按半年分期繳納稅款的,每期應納稅額應按當年應納稅額的二分之一計算。
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关键词1省地方稅務局關於明確地方稅部分稅種納稅期限和納稅限額的通知》(蘇地稅函〔2006〕47號)、《关键词1省地方稅務局關於明確地方部分稅種納稅期限和納稅限額的補充通知》(蘇地稅函〔2007〕70號)和《關於調整地方稅部分稅種納稅期限的通知》(蘇地稅函〔2008〕370號)同時廢止。
关键词1省地方稅務局
201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