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辦公廳關於積極穩妥推進戶籍管理製度改革的通知
發布日期:2012-03-29 14:02 字體:[ ]

省政府辦公廳關於積極穩妥推進
戶籍管理製度改革的通知
蘇政辦發〔2012〕54號  2012年3月29日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為積極穩妥推進我省戶籍管理製度改革,促進農村勞動力有序轉移和人口合理流動,加快工業化、城市化進程,提高統籌城鄉發展水平,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積極穩妥推進戶籍管理製度改革的通知》(國辦發〔2011〕9號)精神和关键词1實際,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適應城鎮化發展需要,繼續堅定不移地推進戶籍管理製度改革,落實放寬中小城市和小城鎮落戶條件的政策;遵循城鎮化發展規律,統籌推進工業化和農業現代化、城鎮化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鎮協調發展,引導非農產業和農村人口有序向中小城市和建製鎮轉移,不斷滿足符合條件的農村人口落戶需求,不斷提高城鄉基本公共服務水平。
        二、基本原則
        促進發展,服務民生。深化戶籍管理製度改革,創新社會管理體製機製,促進城鄉經濟結構調整,加快城鎮化建設步伐,為全麵建設小康社會、開啟現代化建設新征程作出積極貢獻;尊重群眾意願,保障群眾合法權益,切實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廣大群眾的根本利益。
        突出重點,銜接配套。著力引導人力資源的有序流動,進一步放寬中小城市和小城鎮落戶條件,不斷完善配套政策,逐步實現城鄉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因地製宜,分類指導。針對蘇南、蘇中、蘇北地區差異和大中小城市的不同實際,因地製宜,分類指導,實行符合地區實際的戶口遷移政策,實現人口合理流動、資源優化配置。
        有序推進,穩妥實施。充分考慮关键词1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城市綜合承載能力,特別是容納就業、提供社會保障的能力,認真落實國家有關戶籍管理製度改革的政策措施和工作部署,統籌規劃,周密安排,積極穩妥推進戶籍管理製度改革。
        三、明確戶口遷移政策
        (一)完善以合法穩定職業、合法穩定住所為基本條件的戶口遷移製度
        堅持以合法穩定職業、合法穩定住所為戶口準入基本條件。有合法穩定職業,是指有傳統固定工作,或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或取得營業執照、具有穩定收入並依法納稅;合法穩定住所,是指購買、自建的產權房,繼承、受贈的產權房或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
        (二)明確戶口遷移政策
        1.在設區的市,有合法穩定職業滿3年並有合法穩定住所,同時,按照國家規定參加社會保險達到一定年限的人員,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參加社會保險年限由省轄市人民政府製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城市綜合承載能力壓力大的地方,可以對合法穩定住所的麵積作出具體規定;城市綜合承載能力壓力不大的地方,可以適當放寬職業年限要求。要積極采取有效措施,解決長期在當地務工、經商人員的城市落戶問題。
        2.在縣級市市區、縣人民政府駐地鎮和其他建製鎮,有合法穩定職業並有合法穩定住所的人員,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無錫市、蘇州市所轄縣級市市區,可以對合法穩定職業的年限和合法穩定住所的麵積等作出具體規定,但不得高於所屬省轄市市區標準。城鎮綜合承載能力壓力不大的地方,可憑合法穩定住所落戶。也要采取積極有效措施,解決長期在當地務工、經商人員的城鎮落戶問題。
        3.具有大專以上學曆或中級以上技術職稱的人員,以及國家職業資格高級工以上人員,具有合法穩定職業的,其本人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落戶不受合法穩定住所麵積限製。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急需的各類人才和有突出貢獻人員,其本人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落戶不受有無合法穩定住所限製,具體條件由省轄市人民政府製定。
        4.農村居民在本縣級市市區、縣人民政府駐地鎮和其他建製鎮有合法穩定住所,或者有合法穩定職業並參加社會保險滿一定年限,其本人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在當地落戶,具體條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製定。
        四、依法保障農民土地權益
        (一)農民的宅基地使用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農民工落戶城鎮,是否放棄宅基地和承包的耕地、林地、草地,必須尊重農民本人的意願,不得強製或變相強製收回。引導農民進城落戶要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充分考慮農民的當前利益和長遠生計,不能脫離實際,更不能搞強迫命令。
        (二)堅持土地用途管製,不得借戶籍管理製度改革突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整治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嚴格規範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切實避免擅自擴大城鎮建設用地規模,損害農民的財產權和收益權。
        (三)禁止借戶籍管理製度改革或者擅自通過“村改居”等方式,未經法定征收程序,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轉為國有土地。禁止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非法出讓、出租集體土地,用於非農業建設。嚴格執行禁止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的政策。
        五、著力解決農民工實際問題
        (一)對農村人口已落戶城鎮的,要保證其享有與當地城鎮居民同等的權益;對暫不具備落戶條件的農民工,要有針對性地完善相關製度,下大力氣解決他們當前在勞動報酬、子女上學、技能培訓、公共衛生、住房租購、社會保障、職業安全衛生等方麵的突出問題。
        (二)加快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改善農村居民的生產生活條件,推進城鄉公共資源均衡配置,逐步實現城鄉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使城鎮化和新農村建設相互促進、協調發展。尊重農民在進城和留鄉問題上的自主選擇權。
        (三)采取有效措施,為其他暫住人口在當地學習、工作、生活提供方便。對造成暫住人口學習、工作、生活不便的有關政策措施,要進行一次集中清理,該修改的認真修改,該廢止的堅決廢止。今後出台有關就業、義務教育、技能培訓等政策措施,不要與戶口性質掛鉤。全麵推行暫住人口居住證製度,具體辦法由省公安廳會同有關部門研究製定,按程序報批實施。
        六、切實加強組織領導
        (一)戶籍管理製度是一項基礎性社會管理製度。有關改革事關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經濟平穩較快發展和社會和諧穩定。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從全局和政治的高度,充分認識做好這項工作的重要性、複雜性,切實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上來,加強領導、周密部署,嚴肅紀律、落實責任,切實抓好有關戶籍管理製度改革各項政策措施和工作部署的落實。要認真清理戶籍管理政策,做好新舊政策措施的銜接,防止引發不穩定問題。
        (二)積極做好輿論引導工作。戶籍管理製度改革政策性強,社會關注度高,新聞單位要堅持正確輿論引導,全麵準確闡釋中央和省有關精神。合理引導群眾預期,強調戶籍管理製度改革要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與推進城鎮化的各項措施相配套,紮實有序推進。大力宣傳各地在解決農民工實際問題、保障農民工合法權益等方麵的好經驗、好做法。要嚴守宣傳紀律,對在統籌城鄉綜合配套改革試點中的一些探索性做法不要炒作。要加強小報小刊和互聯網管理,防止傳播不符合中央和省有關精神的言論與做法。
        (三)省公安廳要會同有關部門,進一步加強對各地落實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有關戶籍管理製度改革政策措施的指導與監督。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將執行本通知情況報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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