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政辦發〔2012〕200號 2012年12月7日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省地震局《關於調整省屬地震台管理體製的意見》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關於調整省屬地震台管理體製的意見
省地震局
近年來,省和有關市、縣(市)政府及部門積極采取措施,推進南京、無錫、徐州、南通、連雲港、淮安、鹽城、宿遷及新沂、溧陽、常熟、海安、灌雲、射陽、高郵等15個省屬地震台建設,取得了良好成效。但從新形勢、新任務要求和防震減災工作需要看,省屬地震台監測水平和服務能力有待提高,現行管理體製也需要逐步完善。為進一步加強省屬地震台建設和管理,不斷提高地震監測預報水平,就省屬地震台管理體製調整提出如下意見。
一、全省省屬地震台(不含南京基準地震台,下同)實行省地震局和地震台所在市、縣(市)政府雙重領導、以省地震局為主的管理體製。
二、省地震局負責省屬地震台機構編製管理、幹部任免、人員調配、工資管理、人事檔案、考核獎懲、專業技術職務評聘、業務管理等工作。地方協助管理省屬地震台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黨團、工會關係等。
三、省屬地震台原有的經費渠道不變,人員經費和事業經費由省地震局下撥。直接或間接為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服務的地震監測補助經費、防震減災工作項目所需投資和相應事業經費,仍由地方政府負責。
四、考慮到地震專業技術的特殊性,省屬地震台和地方地震工作部門管理幹部的任用,可根據實際需要,由省地震局和地方相互協商,從省屬地震台或地方地震工作部門互派兼任,其人員編製、經費渠道不變。
五、省屬地震台職工依照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參加社會保險。符合當地住房保障準入條件的應視同當地住房保障對象予以對待。
六、省屬地震台管理體製調整堅持資源共享、優勢互補的原則。管理體製調整後,省屬地震台和地方地震工作機構要加強交流,密切協作。省屬地震台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和體製優勢,更加積極主動地為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服務。有關市、縣(市)人民政府要繼續加大對省屬地震台建設發展的支持力度,不斷完善地震監測預報體係,提升地震科技服務能力,推動防震減災事業持續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