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关键词1省省級黨政
機關事業單位機構編製實名製管理辦法》的通知
蘇辦發〔2011〕43號 2011年9月22日
省委各部委,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关键词1省省級黨政機關事業單位機構編製實名製管理辦法》已經省委、省政府同意,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关键词1省省級黨政機關事業單位機構編製實名製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機構編製管理,落實定編定員,控製行政成本,推動服務型政府建設,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省級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機構編製實名製是貫徹落實機構編製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範機構編製管理的一項重要製度。機構編製實名製管理以部門、單位協調配合為基礎,以“機構編製實名製管理係統”為載體,以機構編製和人員名實對應為主要內容,保證實有機構、人員與按照規定審批的機構、編製、職數等相一致。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省級黨政機關、事業單位。
第四條 “機構編製實名製管理係統”是省級黨政機關、事業單位機構、編製、人員的基礎信息庫,是省機構編製、組織人事、財政等部門的業務協作和信息共享平台。
第五條 建立省級機構編製管理與組織人事管理、財政管理相配套的協調配合機製。在機構編製管理機關批準設置的機構和核批的編製、職數範圍內,省委組織部、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公務員局配備人員和核定工資,省財政廳安排人員經費預算及納入統發工資的範圍。
第六條 建立省級機構編製實名製管理工作聯席會議製度,定期溝通情況,研究解決執行過程中相關政策性問題,提出完善管理的意見。具體工作由省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負責。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七條 省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負責組織製定機構編製實名製管理的配套措施並組織實施;維護“機構編製實名製管理係統”中單位性質、機構名稱、編製和職數等信息內容;監督機構編製管理規定的執行情況。
第八條 省委組織部、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公務員局在核定的編製和職數限額內使用編製和職數,落實實名製;核定黨政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
第九條 省財政廳負責安排人員經費預算、核發人員工資。
第十條 省級黨政機關、事業單位以“機構編製實名製管理係統”為操作平台,具體執行實名製管理各項規定,及時辦理實名製管理的各項業務。
第十一條 依照國家規定的程序設置的機構和核定的編製,是錄用、聘用、調配工作人員、配備領導幹部和核撥經費的依據。對擅自增設機構、超編進人或超職數配備幹部的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省委組織部、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公務員局不予辦理人員錄用、聘用、調配、核定工資等手續,省財政廳不予安排經費預算和納入財政統發工資的範圍。
第三章 運行程序
第十二條 省級黨政機關、事業單位新增、聘用工作人員或配備領導幹部的,省委組織部、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公務員局根據“機構編製實名製管理係統”提供的編製和職數使用情況,辦理錄用、聘用、調配、核定工資相關手續。
第十三條 省級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調動、辭去公職(辭聘)、解除合同、開除、退休、死亡等退出編製的,報省委組織部、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公務員局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四條 省級黨政機關、事業單位提交使用或退出編製、職數業務,由“機構編製實名製管理係統”進行審核。在核定的編製、職數限額內的業務,可以直接進入省級財政統發工資程序。超編、超職數的業務,“機構編製實名製管理係統”不予通過。有政策性規定的,由省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按照規定的程序處理。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省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會同省委組織部、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公務員局對機構編製實名製管理規定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省級黨政機關、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和省有關部門依法給予通報批評、責令改正、宣布無效;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省有關職能部門依紀依法給予處分:
(一)擅自增設或改變內設、下設或分支機構的;
(二)擅自超編進人、超職數配備領導幹部的;
(三)虛報人員編製,騙取財政經費的;
(四)調出、退休、辭職、死亡或者被免職、辭退、開除等應當退出編製,但未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的;
(五)違反機構編製實名製管理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十七條 機構編製實名製管理是黨政領導幹部“三責聯審”和機構編製執行情況評估的一項重要內容。機構編製實名製管理規定的落實情況是追究省級黨政機關、事業單位機構編製責任和評價其機構編製執行情況的重要依據。
第十八條 建立機構編製公開製度。省級黨政機關、事業單位應當定期在本單位公示機構編製執行情況,並逐步擴大公示範圍,接受監督。
第十九條 建立健全機構編製審批、使用和監督檢查的協調配合機製。綜合編製需求、政策性安排、自然減員等情況,合理製定編製使用計劃,統籌安排各項編製的使用,切實把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實有人員控製在核定的編製、職數範圍之內。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省級人大、政協機關,法院、檢察院機關,民主黨派機關,人民團體機關,參照本辦法實施機構編製實名製管理。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