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我省孤兒保障工作的意見
發布日期:2011-02-18 11:25 字體:[ ]

省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
我省孤兒保障工作的意見
蘇政辦發〔2011〕16號  2011年2月18日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為進一步完善我省孤兒保障體係,建立適度普惠型兒童福利製度,更好地維護孤兒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孤兒保障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10〕54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加強孤兒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孤兒是指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他們是最弱小、最困難的社會群體,也是最需要社會嗬護和關愛的群體。近年來,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孤兒保障工作,相繼出台了孤兒生活、教育、醫療、住房、就業等一係列保障措施,孤兒生活狀況得到了明顯改善。但總體看,我省孤兒保障體係還不夠健全,保障水平有待提高。加強孤兒保障工作,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以人為本的必然要求,是保障和改善民生、關心下一代成長的具體體現,是促進社會和諧、維護社會穩定的重要方麵。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加強孤兒保障工作的重要意義,按照有利於孤兒成長的要求,不斷健全孤兒保障體係,全麵落實孤兒保障措施,使孤兒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嚴,與其他少年兒童一樣在祖國的藍天下快樂成長。
        二、認真落實加強孤兒保障工作的政策措施
        (一)積極拓展孤兒安置渠道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進一步采取有力措施,多形式、多渠道妥善安置孤兒。以孤兒重返家庭、回歸社會為目標,積極探索有利於孤兒身心健康、全麵發展的養育模式。一是強化親屬監護。依照法律規定確定孤兒監護人,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孤兒合法權益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二是加強機構養育。對沒有親屬和其他監護人撫養的孤兒,經依法公告後由民政部門設立的兒童福利機構收留撫養。三是積極開展家庭寄養。選擇撫養條件較好的家庭開展委托監護或者家庭寄養,並給予養育費用補貼。四是依法開展收養工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開展棄孤兒童的國內收養,穩妥開展涉外收養。要充分發揮兒童福利機構兜底保障作用,確保不能回歸家庭的孤兒得到良好撫育、妥善安置。
        (二)著力完善孤兒保障體係
        1. 全麵落實孤兒基本生活保障製度。各地要按照不低於當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則,確定孤兒養育標準,並建立增長機製。在2010年社會散居孤兒每人每月600元、福利機構集中養育孤兒每人每月1000元最低養育標準的基礎上,按照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民人均純收入增長幅度,提高孤兒養育標準。各地要將孤兒基本生活費列入財政預算,確保及時足額到位。在中央財政專項補助基礎上,省級財政從2011年起對蘇南、蘇中、蘇北地區孤兒分別按照月人均90元、135元、180元的標準予以補助。民政、財政部門要建立嚴格的孤兒基本生活費管理製度,加強監督檢查,確保專款專用、按時發放,嚴禁擠占挪用。
        2. 進一步提高孤兒醫療康複保障水平。要將孤兒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城鄉醫療救助等製度覆蓋範圍,適當提高孤兒醫療救助水平。進一步推進孤兒手術康複工作,實施好“殘疾孤兒手術康複明天計劃”,落實貧困家庭兒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製度,鼓勵地方政府和社會慈善組織為孤兒投保意外傷害保險和重大疾病保險等商業健康保險或補充保險,真正緩解孤兒的醫療困難。衛生部門要對兒童福利機構設置的為孤兒服務的門診部、診所、衛生所(室)給予支持和指導。鼓勵、支持醫療機構采取多種形式減免孤兒醫療費用。
        3. 努力完善孤兒教育保障政策。各地要采取積極有效措施,切實保障適齡孤兒受教育的權利,將義務教育階段的孤兒寄宿生全麵納入生活補助範圍;對在幼兒園、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高等職業學校和普通本科高校就讀的孤兒,納入國民教育國家資助政策體係優先予以資助。孤兒成年後仍在校就讀的,繼續享有相應政策,學校為其優先提供勤工儉學機會。切實保障殘疾孤兒受教育的權利,具備條件的,在普通學校隨班就讀;不適合在普通學校就讀的,安排到特殊教育學校就讀;對於不能到特殊教育學校就讀的殘疾孤兒,鼓勵和扶持兒童福利機構為他們設立特殊教育班或特殊教育學校,為其提供特殊教育。
        4. 加強孤兒成年後的就業扶持。孤兒成年後,具備勞動能力、能自食其力的,各級政府應鼓勵幫扶他們實現就業;不具備勞動能力、不能自食其力的,可按“三無”對象供養政策規定予以妥善安置。孤兒成年後就業困難的,應納入就業援助範圍,落實好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等扶持政策,依托基層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了解就業需求,開展免費就業谘詢,為他們提供有針對性的就業幫扶。大力開發公益性崗位,對於成年後就業困難的孤兒,優先安排其到政府開發的公益性崗位就業。鼓勵自主創業,對符合條件的成年孤兒,要給予場地安排、稅費減免、小額擔保貸款及貼息、創業服務和培訓等方麵的優惠政策。要加強孤兒職業技能培訓,落實好職業培訓補貼、職業技能鑒定補貼等政策。
        5. 切實加強孤兒住房保障和服務。要將符合條件的成年孤兒及時納入住房保障範圍,予以優先安排。居住在農村的無住房孤兒成年後,鄉鎮政府、村民委員會要給予資助,組織動員社會力量和當地村民幫助其建房。居住在城市的孤兒成年後,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或其他保障性住房保障條件的,當地政府要優先安排,應保盡保。生活在兒童福利機構中的孤兒成年後,凡符合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申請條件的,應給予優先安排。
        (三)努力提高孤兒專業保障能力
        1. 加強兒童福利機構建設。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大資金投入,繼續實施兒童福利機構建設“藍天計劃”,人口或孤兒較多的縣(市)要獨立設置兒童福利機構,其他縣(市)要依托民政部門設立的社會福利機構建設相對獨立的兒童福利設施,為其配備撫育、康複、特殊教育必需的設備器材。兒童福利機構設施建設、維修改造及有關設備購置,所需經費由財政預算、福利彩票公益金、社會捐助等渠道解決。海關在辦理國(境)外無償捐贈給兒童福利機構的物資設備有關手續時要給予便利。
        2. 加強兒童福利機構專業隊伍建設。科學設置兒童福利機構崗位,在整合現有兒童福利機構從業人員隊伍的基礎上,以購買服務和社會化用工等形式,充實兒童福利機構工作力量。加強孤殘兒童護理員、醫護人員、特教教師、社工、康複師等專業人員培訓,提升服務水平。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落實對兒童福利機構工作人員的工資政策,將兒童福利機構中設立的特教班或特殊教育學校教師和醫護工作人員的專業技術職稱評定工作分別納入教育、衛生係統職稱評聘體係,在結構比例、評價方麵給予適當照顧。
        3. 建立區域性兒童福利服務指導中心。在整合兒童福利機構專業資源基礎上,各市、縣(市、區)要依托福利機構建立兒童福利服務指導中心,負責孤兒養育狀況的監督評估,對監護人進行指導和培訓,代理兒童權益的相關事務,為孤兒成長提供服務和支持。積極開展困境兒童福利服務工作,輻射有需求的家庭和社區。
        三、建立健全孤兒保障工作機製
        (一)組織領導機製。各地、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孤兒保障工作,將其作為加強社會建設和管理的重要方麵,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相關專項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要切實加強對孤兒保障工作的領導,健全“政府主導、民政牽頭、部門協作、社會參與”的孤兒保障工作機製,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存在的實際困難和問題,製訂落實相關政策措施,確保孤兒保障工作有力有序推進。
        (二)部門協作機製。民政部門要發揮牽頭部門作用,加強孤兒保障工作能力建設,充實兒童福利工作力量,強化對兒童福利機構的監督管理。財政部門要建立穩定的經費保障機製,將孤兒保障所需資金納入社會福利事業資金預算,通過財政撥款、彩票公益金等渠道安排資金,切實保障孤兒基本生活和兒童福利機構專項工作經費。發展改革、教育、公安、司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衛生、人口計生、審計、稅務、監察、殘聯等部門要把孤兒保障工作納入本部門職責範圍,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加強協調、密切配合,合力推進孤兒保障工作。
        (三)社會參與機製。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宣傳引導,大力弘揚中華民族慈幼恤孤的人道主義精神和傳統美德,營造有利於孤兒健康成長的社會環境。大力發展孤兒慈善事業,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通過慈善捐贈、公益項目、誌願服務等多種方式,廣泛開展救孤恤孤活動。大力支持民間組織、企事業單位、個人和外資等社會力量參與兒童福利事業發展,努力把我省孤兒保障工作提高到新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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