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關於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的通知
發布日期:2011-11-12 14:21 字體:[ ]

省政府關於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
行政強製法》的通知
蘇政發〔2011〕160號  2011年11月12日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以下簡稱行政強製法)已經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將於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為切實做好行政強製法貫徹實施工作,根據《國務院關於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的通知》(國發〔2011〕25號)要求,結合关键词1實際,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貫徹實施行政強製法的重要意義
        行政強製法是繼行政處罰法、行政複議法、行政許可法之後又一部規範政府共同行為的重要法律。這部法律的發布施行,是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具體體現,是全麵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對於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責,提高行政管理效率,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各地、各部門和各級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要充分認識行政強製法施行的重要意義及對行政管理產生的影響,認真學習、準確理解、嚴格執行行政強製法。把行政強製法納入學習培訓計劃,加強對行政執法人員的培訓,使其準確把握行政強製法對行政執法提出的新任務、新要求,正確執行行政強製法的各項規定。充分利用報紙、廣播、電視、互聯網等媒體,采取通俗易懂、生動有效的形式,廣泛深入地宣傳行政強製法,為施行行政強製法營造良好的社會環境和輿論氛圍。
        二、抓緊清理有關行政強製規定
        各地、各部門要依照行政強製法的規定,對規章和規範性文件開展一次專項清理。清理工作要遵循“誰製定、誰清理、誰負責”的原則,實施製定機關負責製。政府規章由同級政府法製機構組織有關部門清理;政府及其部門的規範性文件由製定部門負責組織清理,清理結果報同級政府法製機構備案。規章和規範性文件清理工作完成後,應及時向社會公布清理結果。清理的範圍是:所有與行政強製相關的現行省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文件,較大的市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文件,其他市、縣政府的規範性文件,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有關部門的規範性文件。規章和規範性文件存在設定行政強製措施或行政強製執行,對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強製措施的對象、條件、種類作擴大規定,與行政強製法規定的行政強製措施實施程序或行政強製執行程序不一致等情形的,一律進行修改或廢止。規章和規範性文件中設定的行政強製措施確需保留的,要及時研究提出上升為地方性法規的意見。凡與行政強製法不一致的有關行政強製規定,自行政強製法實施之日起一律停止執行。
        三、依法規範行政強製實施主體
        根據行政強製法的規定,行政強製措施由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實施,不得委托;行政強製執行由具有行政強製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實施或由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實施;法律、行政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可以在法定授權範圍內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行政強製。各地、各部門要依據行政強製法開展行政強製實施主體清理工作,行政機關沒有法定依據實施行政強製、非行政機關未經法律或行政法規授權行使行政強製權的,應當停止實施;行政機關內設機構以自己名義實施行政強製措施的,應當糾正為以行政機關的名義實施;行政機關委托其他行政機關或組織實施行政強製措施的,應當停止委托;行政強製措施依法由行使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行使後,原有關行政機關不得再實施這些行政強製措施。行政強製措施應當由行政機關具備資格的行政執法人員實施,其他人員不得實施。
        四、嚴格遵守行政強製程序各項規定
        行政強製法對行政強製措施、行政機關強製執行和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的一般程序作了規定,對查封、扣押和凍結等行政強製措施以及加處罰款和滯納金、代履行等行政強製執行的程序作了專門規定,同時又在一般程序的基礎上,對限製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製措施作了更為嚴格的程序規定。對行政強製法作出的這些程序規定,各地、各部門必須嚴格遵守,保證行政強製法的各項程序規定得到全麵落實。嚴格遵循行政強製法確定的合法、適當、教育和強製相結合等基本原則,對采用教育、勸導等非強製手段可以達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實施行政強製;對違法行為情節顯著輕微或沒有明顯社會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強製措施;不得查封、扣押與違法行為無關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不得查封公民個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不得在夜間或法定節假日實施行政強製執行;不得對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電、供熱、供燃氣等方式迫使其履行行政決定;代履行不得采取暴力、脅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防止程序違法和行政強製權濫用。結合實際建立健全聽取當事人意見、當場(書麵)告知、催告、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等有關配套製度,製作行政強製措施實施、行政強製執行流程圖,規範行政強製文書格式,保證行政強製權規範化運行。 
        五、建立健全行政強製監督製度
        各地、各部門要認真執行行政強製法規定的法律責任製度,完善相關配套製度和措施,強化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製的監督,做到有權必有責、違法受追究、侵權須賠償。要將有關行政強製的規定作為規章和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的重點,加大實質性審查力度,對違法設定或規定行政強製的堅決予以糾正。建立健全當事人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製的陳述申辯製度,尊重並保障當事人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損害賠償的權利。建立健全行政強製執行補救製度,對據以執行的行政決定被撤銷、變更或執行錯誤的,要及時恢複原狀或退還財物或依法給予賠償。建立健全行政強製執行和解製度,行政機關可以在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情況下,就行政強製執行的有關內容和方式與當事人達成協議,促使當事人主動履行義務。建立健全行政強製監督檢查製度,開展行政強製執法檢查,組織行政強製案卷評查活動,及時發現、糾正違法和不當行政強製行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重大行政強製決定備案製度,明確重大行政強製決定報備範圍,規定重大行政強製決定報備時限,規範重大行政強製決定備案審查工作。建立健全行政強製責任追究製度,對違反程序作出行政強製決定、違法行使行政強製權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六、切實加強行政執法隊伍建設
        各地、各部門要采取切實措施,全麵推進行政執法規範化建設,深入開展行政執法人員執法行為規範學習教育活動,按照規範執法、公正執法、文明執法的要求,全麵提高行政執法人員素質和執法水平,確保行政強製法各項規定得到全麵正確執行。加強對行政執法人員的資格管理,把具備資格的人員配備在實施行政強製權的執法崗位上,不具備資格的人員要堅決調離執法崗位。嚴格執行行政強製法規定的相對集中行政強製措施權製度,規範相對集中行政強製措施權實施主體,厘清相對集中行政強製措施權限,加強對城管行政執法人員的教育管理,防止出現重複實施和濫用行政強製措施權的現象。
        七、以實施行政強製法為契機加快建設法治政府
        各地、各部門要堅持把實施行政強製法與貫徹《國務院關於印發全麵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的通知》(國發〔2004〕10號)、《國務院關於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國發〔2008〕17號)、《國務院關於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國發〔2010〕33號)和省人民政府關於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一係列文件精神結合起來,緊緊圍繞“率先基本實現建設法治政府的目標”要求,加大推進依法行政力度,努力在政府立法、行政執法、執法監督等方麵實現新突破、取得新成效。進一步加強政府法製機構建設,配齊配強法製工作人員,提升法製工作能力和水平,充分發揮法製機構在推進依法行政中的參謀助手作用。
        各地、各部門接到本通知後,要結合實際,著力抓好落實。對行政強製法實施中的有關重要情況和問題,要及時報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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