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經濟和信息化委關於開展全省融資性擔保
行業規範整頓的通知
蘇經信擔保〔2010〕734號 2010年8月26日
各市經信委(中小企業局),南京市發改委,宿遷市金融辦:
為規範融資性擔保機構行為,防控擔保業務風險,營造良好的發展環境,促進融資性擔保行業健康發展,根據《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和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關於認真貫徹〈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融資擔保發〔2010〕1號)精神,決定從2010年9月1日至2011年3月31日對全省融資性擔保機構進行全麵的規範整頓,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規範整頓範圍和重點
本次規範整頓的範圍包括在关键词1省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的,從事融資性擔保業務的各類組織形式的法人單位及分支機構(以下簡稱擔保機構)。主要針對擔保機構注冊資本不實、違法違規經營、撥備缺口大、法人治理和內部控製薄弱、審慎性指標不符合監管要求等突出問題進行規範,限期整改。
二、規範整頓標準和要求
擔保機構監管部門(以下簡稱監管部門)檢查驗收和擔保機構自查整改的條件標準如下:
(一)注冊資本5000萬元以上(含5000萬元,下同)且為實繳貨幣資本;
(二)有符合任職資格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合格的從業人員;
(三)嚴格執行《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中業務範圍、經營規則和風險控製等有關規定;
(四)與銀行簽訂合作協議並正常開展業務,近12個月責任期限6個月以上的擔保發生額或近6個月月均在保餘額達到淨資產的2倍以上;
(五)不低於淨資產60%的貨幣資金用於存出保證金、銀行存款,以及投資國債、金融債券及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等信用等級較高的固定收益類金融產品;淨資產不低於實收資本的90%;
(六)成立1年以上的擔保機構,2010年信用評級BBB-以上。
三、規範整頓工作實施
(一)規範整頓工作程序
1. 擔保機構認真對照條件標準自查整改,符合條件標準的向所在地省轄市監管部門提出驗收申請;省屬擔保機構以及跨省(市、區)設立在全省開展業務的分支機構自查整改後,向省經信委提出驗收申請。
2. 省轄市監管部門組織縣(市)監管部門和相關專家逐戶現場檢查驗收完成初審。初審合格的,由省轄市監管部門根據不同情況分類組織擔保機構申請上報。
3. 省經信委組織專家對申請材料進行評審,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實地核查的,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審查符合條件的,經網上公示後,由省經信委發文公布規範整頓合格名單,並在國家《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印發後頒發許可證書。
(二)對初審合格的擔保機構分類處理
1. 2009年11月以後,經省經信委(省中小企業局)批準設立、變更的擔保機構,初審合格的(新設立不滿12個月的,擔保發生額要求除外)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1)驗收申請報告;
(2)自查整改合格承諾書;
(3)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2. 獲得2010年國家中小企業專項資金補助的或2010年信用評級A+以上級別的擔保機構,初審合格的,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1)驗收申請報告;
(2)自查整改合格承諾書;
(3)營業執照副本、公司章程和信用等級通知書的複印件。
3. 初審合格的其他擔保機構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1)驗收申請報告;
(2)自查整改合格承諾書;
(3)營業執照副本、公司章程複印件;
(4)2010年信用評級報告;
(5)上年度審計報告及最近一個月的財務報表(報表須執行《擔保企業會計核算辦法》);
(6)近12個月加蓋合作銀行公章的擔保業務明細;
(7)資金使用情況(近6個月所有賬戶貨幣資金餘額匯總表,銀行對賬單或存單等複印件證明材料)。
4. 有關情況的處理
(1)在規範整頓期間,初審合格的擔保機構需要變更的,可一並提出申請。在提交上述申請材料外,隻需根據不同的變更事項提交相應材料(執行蘇中小保〔2010〕4號文);
(2)擔保機構可經營《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中規定的部分或全部業務,申請時應明確經營範圍。現經營範圍超出規定業務範圍或擬增加規定業務範圍以外業務的,需一並提出申請;
(3)注冊資本少於5000萬元但均符合其他規範整頓條件的擔保機構,應在申請上報時一並申請增資到5000萬元以上;蘇北5市的擔保機構,至少在規範整頓期間增資到3000萬元以上;
(4)初審合格但單位名稱中無“擔保”字樣的,應予更名(含“融資擔保”字樣)。擔保機構存在貨幣以外資產出資的,應調整為實繳貨幣出資。法人股不足注冊資本的50%(含50%)的,原股本結構可不作調整;如作調整的,股權隻能轉讓給法人股東,增資隻能增加法人股;
(5)母公司規範整頓合格的,其分支機構經當地省轄市監管部門初審合格後上報,不需另報申請材料。
5. 上報材料時間和格式要求
省轄市監管部門應組織初審合格的擔保機構準備申請材料(一式兩份,裝訂成冊),並填寫初審意見表,於每個月的前五個工作日行文上報(附匯總表)省經信委(省中小企業局)。
(三)對初審不合格的擔保機構處理
省轄市監管部門應分類提出整改或處置意見。
1. 初審不合格的擔保機構,各地應要求其限期整改;問題嚴重的應當依法責令其停業整頓。拒不整改的,或者2011年3月31日前整改後仍達不到要求的,依法取消其融資性擔保業務的經營資格。
2.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直接認定為規範整頓不合格單位,各地應及時將名單報省經信委並送市有關部門:
(1)通過虛假出資、騙取審批等違法設立的;
(2)有抽逃出資、非法集資、高息借貸等違法違規行為的;
(3)成立1年以上,未與銀行業金融機構合作開展業務的或今年1-8月份未開展新的擔保業務的;
(4)無固定經營場所的;
(5)2010年3月8日以後未經批準設立或者變更的;
(6)有其他嚴重違法或犯罪行為的。
(四)未經省經信委(省中小企業局)批準設立的擔保機構,在規範整頓過程中不願繼續從事融資性擔保業務的,可自行到工商部門辦理注銷融資性擔保業務,或按照有關規定自行向工商部門申請企業注銷登記。
四、規範整頓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把此次規範整頓作為整頓與規範融資性擔保市場秩序的一項重要工作抓緊抓實,認真學習領會文件精神,規範、有效地開展規範整頓,並在此過程中,注重加強與工商等相關部門的溝通,重視發揮行業協會等各方麵的專家力量,提高規範整頓的工作水平。
(二)擔保機構在規範整頓工作中弄虛作假的,一經發現核實,取消其融資性擔保業務的經營資格,並向社會公布。
(三)各地應規範、高效地做好擔保機構行政許可工作,不得隨意增加申請條件和材料要求。規範整頓期間,對新設立擔保機構,仍按照蘇中小保〔2010〕4號文執行。
(四)在規範整頓工作結束後,各省轄市監管部門應當依據《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逐步建立健全統計、監督檢查等工作製度。
(五)省經信委將組織專家到各地進行監督抽查,對規範整頓工作不力、驗收不嚴、進展緩慢的地區予以通報。
(六)擔保機構應及時、準確地向當地管理部門報送業務統計報表、財務報表等資料。規範整頓合格的單位,應於2011年3月31日前完成2010年度“機構概覽”。
(七)在規範整頓期間,各地應會同有關部門對轄區內非融資性擔保機構進行調查摸底,發現其存在高息攬存、非法放貸、從事與擔保無關的高風險業務等違法犯罪行為的,及時向政府和有關部門報告,並依法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八)各地要加強融資性擔保行業監管工作人員的配備,每市不少於3名、每縣(市)不少於2名本科以上學曆、2年以上金融、擔保、經濟管理等相關工作經曆、熟悉擔保業務的專職人員,在條件許可情況下,可成立融資擔保監管專職機構。達不到上述要求的地區不再新批擔保機構。市、縣(市)監管工作人員應向政府法製辦申請執法檢查證件,請於9月15日前報送工作人員名單。我委將對工作人員組織專門的業務培訓,具體時間另行通知。
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