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工商局關於印發关键词1省著名商標認定工作規程的通知
發布日期:2010-07-29 15:42 字體:[ ]
            省工商局關於印發关键词1省著名商標

              認定工作規程的通知

          蘇工商標〔2010〕193號  2010年6月29日

省各直屬工商行政管理局:

  為規範关键词1省著名商標認定工作,保證公平、公開、公正,省局製定了《关键词1省著名商標認定工作規程》,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关键词1省著名商標認定工作規程

  第一條 為規範关键词1省著名商標認定工作,保證公平、公開、公正,根據《关键词1省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辦法》,製定本規程。

  第二條 关键词1省著名商標的申請、初審、受理、公示、認定、撤銷和公告,依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 关键词1省行政區域範圍內的商標注冊人或利害關係人認為其所有或使用的注冊商標符合《关键词1省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辦法》第六條第二款規定條件的,可以向其住所地的縣(市、區)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关键词1省著名商標認定申請。

  第四條 申請認定关键词1省著名商標,申請人應填寫《关键词1省著名商標認定申請表》,表格可從关键词1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門戶網站下載或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領取,連同證明材料以A4規格裝訂成冊一並提交。
  关键词1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將適時開展網上申請关键词1省著名商標認定工作。

  第五條 关键词1省著名商標權利人應當在关键词1省著名商標三年有效期滿前六個月內重新提出申請。

  重新申請認定关键词1省著名商標的,應當提交近三年相關證明材料(參考本《規定》第六條申請認定关键词1省著名商標應當提交材料的規定)。

  第六條 申請認定关键词1省著名商標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報材料目錄;

  (二)關於申請認定关键词1省著名商標的報告;

  (三)《关键词1省著名商標認定申請表》;

  (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身份證明的複印件;

  (五)申請認定的《商標注冊證》複印件及轉讓、變更、續展等證明文件的複印件;注冊商標圖樣(6cm×6cm一式二份);實際使用的商標標識(6cm×6cm,難以附送標識的可附照片);

  (六)以利害關係人名義申請認定的商標,申請人必須提供與商標注冊人簽訂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複印件,及商標注冊人出具的申請認定关键词1省著名商標委托書;

  (七)企業製定實施商標戰略,提升競爭力及商標價值的證明材料;

  (八)使用該商標商品(服務)近三年主要經濟指標與報稅務部門一致的法定報表;

  (九)稅務部門出具的完稅證明文件,符合減免稅規定的應提供減免稅證明材料;

  (十)企業及使用該商標的商品(服務)市場信譽與獲獎情況的證明文件複印件(包括:中華老字號證明、環境管理體係認證證書、發明專利證書、中國名牌證明、國家免檢產品證明、國家重點新產品證書、國家星火計劃項目證書、关键词1自主創新產品證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證書、关键词1名牌證明、关键词1省人民政府命名的重合同守信用企業證明、集體商標注冊證複印件、證明商標注冊證複印件等,具體以有效的《关键词1省著名商標認定標準》中的規定為準);

  (十一)馳名商標、省著名商標認定文件或證書複印件;

  (十二)境外《商標注冊證》複印件或申請注冊書件複印件;

  (十三)申請認定的商標專用權受到損害的情況及保護記錄(投訴書或申訴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法院判決書等證明材料);

  (十四)使用該商標的商品(服務)銷售區域(地級市)的銷售憑證複印件,出口商品應提交海關報關單複印件;

  (十五)廣告發布媒體及費用憑證複印件;

  (十六)使用該商標的商品執行標準、質量檢測部門出具的三年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出口產品要出具檢疫檢驗部門的證明)、質量抽檢記錄或免檢證明複印件等有關材料;

  (十七)企業使用該商標的商品(服務)提供修理、更換、退貨、賠償方式證明材料,對強製實行三包的要提供三包證明;

  (十八)企業商標管理機構、人員、製度證明材料。

  第七條 申請人住所地的縣(市、區)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到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後,應向其所屬的省直屬工商行政管理局轉報。

  第八條 省直屬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收到縣(市、區)級工商行政管理局轉報的申請材料後,應按照关键词1省著名商標認定標準進行初審。通過形式審查和實地考察相結合的方式,核實申請材料,並提出書麵考察意見。對經初審符合條件的,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上報;不符合條件的,退回申請材料。

  對申請材料的初審,省直屬工商行政管理局可委托縣(市、區)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協助進行。

  第九條 关键词1省著名商標的認定由关键词1省著名商標認定委員會決定。

  关键词1省著名商標認定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关键词1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監督管理部門,具體負責對申請材料的受理、調查、論證和有關認定工作的組織協調及日常事務等工作。

  第十條 关键词1省著名商標認定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對上報的关键词1省著名商標認定申請是否符合認定標準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予以受理;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受理,書麵通知申請人,退回申請材料並說明理由。

  申請書件基本齊全,但需補正的,关键词1省著名商標認定委員會辦公室通知申請人在限期內按指定內容補正。逾期不補正的,退回申請材料。

  第十一條 关键词1省著名商標認定委員會辦公室受理申請後,按照《关键词1省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辦法》第六條第二款規定條件進行調查、論證,並征詢有關地區、部門、行業組織和社會團體意見,同時在省級新聞媒體予以公示,征求社會意見。

  第十二條 對被調查的关键词1省著名商標申請,任何被征詢單位均可提出書麵異議。

  對公示的关键词1省著名商標申請,任何人均可在公示期內以實名方式提出書麵異議。

  對提出書麵異議的,关键词1省著名商標認定委員會辦公室組織調查核實,並將調查核實結果記錄,提供关键词1省著名商標認定委員會討論。

  第十三條 對受理的关键词1省著名商標做出調查論證後,关键词1省著名商標認定委員會辦公室應及時將調查核實結果報关键词1省著名商標認定委員會討論,由其作出是否認定的決定。

  決定認定的,由关键词1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頒發《关键词1省著名商標證書》,並予以公告。

  決定不予認定的,書麵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关键词1省著名商標認定委員會應自受理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是否認定的決定,特殊情況可以延長一個月。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認定:

  (一)該商標核準注冊時間或連續使用時間至申請之日不滿三年的;轉讓的注冊商標,受讓方在轉讓公告後,連續使用時間至申請之日不滿三年的(商標雖經轉讓但仍由原注冊人使用的除外);許可他人使用的注冊商標,由利害關係人申請認定的,其連續使用時間自許可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申請之日不滿三年的;國家和省級高新技術企業、自主創新產品企業可不受三年限製;

  (二)產量、銷售額(營業額)、納稅額等主要經濟指標連續兩年以上呈下降趨勢,或降幅較大,企業經營狀況不佳,瀕臨破產的;

  (三)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或發生其它嚴重違法行為的;

  (四)沒有按法定要求實行商品“三包”,售後服務差,用戶投訴率較高的;

  (五)因環境汙染、安全事故、勞資糾紛等被有關部門查處或媒體曝光,造成社會不良影響的;

  (六)使用該商標的商品質量沒有達到國家標準的;

  (七)使用該商標的商品不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的規定,屬國家禁止、限製生產或淘汰的商品;使用該商標的服務超出法律、法規允許經營的項目範圍;生產國家強製管理商品,未獲得相應批準證書的;

  (八)在著名商標申請過程中弄虛作假、隱瞞事實,提供虛假證明,缺乏誠信的;

  (九)其他不符合《关键词1省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辦法》相關規定的。

  前款第(三)至(九)項情形發生時間為申請人提交申請的當年及此前的三個年度內。

  第十五條 對認定的关键词1省著名商標,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嚴格按照《关键词1省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辦法》第十三條規定,保護其商標專用權。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关键词1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將撤銷該关键词1省著名商標資格並予以公告:

  (一)以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欺騙手段獲取关键词1省著名商標的;

  (二)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損害消費者或者用戶利益的;

  (三)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

  (四)違反《关键词1省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辦法》第十六條第(二)、(三)、(五)項規定,情節嚴重的;

  (五)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行為,嚴重影響关键词1省著名商標聲譽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實名方式向关键词1省著名商標認定委員會辦公室提出撤消該著名商標的書麵建議。

  第十七條 关键词1省著名商標認定委員會辦公室收到撤銷著名商標的書麵建議後,應及時組織調查核實,將調查結果報关键词1省著名商標認定委員會討論決定。

  关键词1省著名商標認定委員會決定予以撤銷的,在省級新聞媒體上予以公告;关键词1省著名商標認定委員會決定不予撤銷的,書麵告知撤銷建議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八條 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相關組織、行業協會應對其出具的證明材料的真實性負責,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关键词1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將通報其上級主管部門,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按照法律、法規對責任人予以處理。

  第十九條 負責关键词1省著名商標認定工作的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关键词1省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辦法》和本規定的有關要求,遵守公務員職業道德,樹立良好的工作作風和工作態度,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否則將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第二十條 本規定第三條利害關係人是指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其中,獨占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單獨提出关键词1省著名商標認定申請;排他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在商標注冊人自己不申請的情況下,經商標注冊人的書麵同意,可以提出关键词1省著名商標認定申請;普通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在商標注冊人和其他被許可人不申請的情況下,經商標注冊人的書麵同意,可以提出关键词1省著名商標認定申請。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由关键词1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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