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物價局省財政廳省環保廳關於調整太湖流域汙水排汙費征收標準的通知
發布日期:2010-11-23 1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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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物價局省財政廳省環保廳關於調整
太湖流域汙水排汙費征收標準的通知
蘇價費〔2010〕306號 2010年9月3日
各有關市、縣(區、市)物價局、財政局、環保局:
為加強太湖流域水汙染防治,切實做好太湖水環境綜合治理工作,根據《中共关键词1省委关键词1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決定》(蘇發〔2008〕8號)精神,經研究,並經省政府同意,從2010年10月1日起,提高太湖流域汙水排汙費征收標準。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太湖流域汙水排汙費征收標準由0.9元/汙染當量提高到1.4元汙染當量。調整範圍涉及無錫市、蘇州市、常州市和丹陽市的全部行政區域,以及句容市、高淳縣、溧水縣行政區域內對太湖水質有影響的河流、湖泊、水庫、渠道等水體所在區域。
二、太湖流域汙水排汙費征收、減免、使用辦法仍按原國家和省規定執行。
三、各級價格、財政、環保部門要密切配合,切實做好政策實施的宣傳解釋工作,嚴格執行太湖流域汙水排汙費征收標準,加強太湖流域汙水排汙費征收使用的管理和監督,確保太湖流域汙水排汙費依法、及時、足額征收,專款專用。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大行政執法力度,強化對重點行業、企業排汙行為的監管。
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到當地價格主管部門變更《收費許可證》,使用省財政廳統一印製的收費票據,實行亮證收費,嚴格執行收費公示製度,接受價格、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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