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公安廳關於印發《关键词1省金銀珠寶營業場所安全防範工作規範(試行)》的通知
發布日期:2009-09-15 1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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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公安廳關於印發《关键词1省金銀珠寶營業場所安全防範工作規範(試行)》的通知
蘇公廳〔2009〕261號 2009年5月23日
各市、縣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
現將《关键词1省金銀珠寶營業場所安全防範工作規範(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工作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報告省廳經文保處。
关键词1省金銀珠寶營業場所安全防範工作規範(試行)
第一條 為規範全省金銀珠寶營業場所安全防範工作,切實保障公民人身、財產安全和公共財產安全,依據國務院《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以下簡稱《內保條例》)、《公安機關監督檢查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製定本規範。
第二條 本規範所稱金銀珠寶營業場所,係指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經營金銀珠寶飾品的專營店(點),及其他商業場所內經營金銀珠寶飾品的專櫃。
第三條 金銀珠寶營業場所安全防範工作應貫徹預防為主、單位負責、突出重點、保障安全的方針和誰主管、誰負責,誰經營、誰負責的原則,采取人防、物防和技防相結合的方式,建立並嚴格落實管理製度,最大限度預防和減少可防性盜搶等案件發生。
第四條 金銀珠寶營業場所的上級主管部門(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金銀珠寶營業場所的主要負責人分別是本係統、本營業場所治安保衛工作的第一責任人,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將內部治安保衛工作納入單位內部管理目標,與經營活動同檢查、同考核、同獎懲。
(二)建立健全安全防範工作責任製,加強監督檢查,及時兌現獎懲。
(三)根據安全防範工作需要,配備專職、兼職保衛人員,保障所需經費和裝備;其中治安保衛重點單位應設置治安保衛機構、配備專職治安保衛人員。
(四)在規定期限內落實治安隱患整改要求;一時難以整改的,應采取相應的安全防範措施。
(五)及時處理涉及安全防範工作的其他問題。
第五條 金銀珠寶營業場所的上級主管部門(單位)和金銀珠寶營業場所的專(兼)職保衛人員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落實安全防範工作製度,按照處置突發事件工作預案定期組織演練。
(二)負責物防、技防設施的管理、使用、維護和保養,確保設施正常運轉。
(三)負責單位員工安全防範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和培訓,定期開展安全檢查,及時消除治安隱患。
(四)及時報告單位發生的各類案件、事故,采取措施保護現場,協助開展調查、處置工作。
(五)完成其他安全防範工作任務。
第六條 金銀珠寶營業場所應建立健全以下安全防範工作製度:
(一)值班巡護製度。金銀珠寶營業場所應安排保安(保衛)人員巡邏守護,遇有大額業務時,保安(保衛)人員應協同看護;應建立夜間值班巡邏製度,配備身體健康、責任心強的工作人員或聘請專職保安,負責夜間值班巡邏工作;值班巡邏人員應隨身佩戴防衛器械。
(二)現金管理製度。明確現金、票據、印鑒等重要物品保管、儲存、運輸安全管理措施,每日收取的現金應由專人專車送交銀行或保安押運公司等專職機構按規定上門收取,夜間收取、無法及時送交銀行的現金應存入保險櫃(箱)並做到亂碼鎖定,鑰匙由專人保管。
(三)商品管理製度。每位營業員一次隻能接待一檔顧客,每次隻能出示一件商品,出示第二件商品時應將第一件商品放回櫃台內;商品櫃台平時應關閉上鎖,並保管好鑰匙;營業終了應將金銀珠寶等貴重商品存放至專用庫房,無專用庫房的應存放至保險櫃(箱)。
(四)大宗商品押運製度。運送大宗金銀珠寶等飾品,有條件的應聘請專職押運機構武裝押運;自行運送的,應使用專用車輛、配備專用保管(防搶)箱,由3名以上護衛人員持械押送;清點、裝箱、裝車等行為應在視頻監控區域內進行;押運途中發生車輛故障或其他事故,押運人員應當加強警戒,采取必要的保護措施。
(五)防範設施管理製度。明確專人負責技防、物防設施的管理、使用和維護,嚴格遵守安全保密規定,確保設施正常運行。
(六)處置突發事件預案。應製定以防盜搶為主要內容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針對可能遭受的侵襲,明確相應的處置措施和人員分工,並定期組織演練。
(七)依據《內保條例》等法律法規、行業規範等要求,製定其他安全管理製度。
第七條 金銀珠寶營業場所出入口、商品櫃台、庫房等部位應采取以下實體防護措施:
(一)與外界相通的出入口應安裝堅固的金屬防護門;有條件的應安裝防盜搶聯動裝置,做到一般情況下店門處於關閉狀態,當有顧客光臨時,門鎖自動開啟,顧客可推門而入,當顧客離開時,需由保安人員或營業員遙控開啟鎖具後顧客方可拉門而出;當遇到緊急情況時,保安人員或營業員可遙控或手動將門關閉或打開。
(二)商品櫃台(展示櫃)應當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防彈(複合)玻璃、經國家權威機構認證許可的防爆玻璃或在櫃台玻璃上粘貼防爆膜,玻璃接縫處內外應使用矽膠等密封並安裝金屬包角加固。
(三)營業終了金銀珠寶飾品應當存放在符合安全防範標準的專用庫房或符合國家標準的保險櫃(箱)內,保險櫃(箱)應牢固固定於地麵或牆體。
(四)金銀珠寶飾品專營店二層以下(含二層)窗戶應安裝金屬防護欄等防護措施;安裝金屬防護欄的,防護欄結構應為整體焊接並牢固固定於牆體,內穿鋼筋直徑不小於14毫米、間距不大於140毫米,防護欄高度超過400毫米的應用鋼質橫梁加固。
(五)根據營業場所內具體情況設置應急照明裝置和其他實體防護設施。
第八條 金銀珠寶營業場所重要部位應設置必要的技術防範設施並符合以下要求:
(一)營業櫃台區域、收款處、庫房、大門外及貴賓服務區域等部位應安裝視頻監控裝置,回放圖像應能夠清晰顯示上述區域內人員活動情況,清晰分辨人員、物品的外表特征;其中與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宜安裝固定焦距、方向的攝像機,回放圖像能夠清晰辨別出入人員的體貌特征;視頻監控係統應當采用數字硬盤錄像機等作為圖像記錄設備,進行24小時圖像記錄,保存時間應不少於30天;係統應具有時間、日期的顯示、記錄和調整功能,時間誤差應在30秒以內。
(二)應根據營業櫃台數量、櫃台與收款處分布、是否設置有專用庫房等情況,分別在櫃台內、收款處、庫房內安裝與公安機關聯網的緊急報警裝置;緊急報警裝置應安裝在隱蔽、便於操作的部位,並應設置為不可撤防模式,有防誤觸發措施;當被觸發報警後應能立即發出緊急報警信號並自鎖,複位應采用人工操作方式;采用公共電話網傳輸報警響應信號的,不應在通訊線路上掛接其他通信設施。
(三)應在營業場所內安裝入侵探測器,對非營業時間出入營業場所及專用庫房等重要部位的行為進行全方位探測報警;入侵探測器應按規定和需求與公安機關、治安防範組織聯網或與單位值班室(監控室)相聯;有條件的營業場所應安裝出入口控製係統,對進出專用庫房、營業櫃台的人員進行控製。
(四)技防建設所涉及的技術係統配置,應采用與營業場所環境相適應的成熟、可靠的技術和設備,選用的產品應符合國家相關標準,並經檢驗或認證合格;技術防範設施的勘察設計、方案論證、安裝施工、竣工驗收等應當符合相關法規、標準、規範。
(五)應選擇合適場所對圖像顯示、記錄、報警等設備實施可靠的安全防護和使用管理;有條件的應建立監控中心(室),並通過安全管理係統實現對安防係統的管理和監控。
第九條 公安機關應將金銀珠寶營業場所作為重點防護部位,依法加強安全防範工作的監督、檢查、指導,及時發現、督促整改治安隱患和問題;嚴密落實金銀珠寶營業場所及周邊區域治安巡邏防控措施,對發生的報警求助和各類案件,做到快速出警、妥善處置,及時破案、依法打擊。
第十條 對在安全防範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金銀珠寶營業場所及其工作人員,公安機關、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單位應當給予表彰獎勵。因安全防範管理措施不落實、治安隱患整改不到位等原因,導致發生重大案件或事故的,對相關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本規範由关键词1省公安廳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規範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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