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水利廳關於印發《关键词1省〈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製度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蘇水規〔2009〕2號 2009年7月30日
各市水利(務)局,廳直有關單位:
根據《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製度管理辦法(試行)》(水利部令第31號),我廳製定了《关键词1省〈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製度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的建議和意見,及時反饋我廳。
聯係人:趙立梅 電話:025—86338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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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il protected] 关键词1省《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製度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水工程建設的監督管理,保障水工程建設符合流域、區域綜合規劃和防洪規劃的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关键词1省防洪條例》、《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製度管理辦法(試行)》(水利部令第31號)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我省實際,製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江河、湖泊、水庫、河流入海口、蓄滯洪區的管理範圍(以下簡稱河道)內新建、擴建以及改建並調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適用本細則。
本細則所稱水工程,是指堤防(含海堤)、河道(含航道)、攔河閘壩(含航運樞紐工程)、引(調、提)水工程、水電站等在江河、湖泊上開發、利用、控製、調配、保護水資源和防治水害的各類工程。
第三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河道上建設的水工程,按照分級管理權限,由省、市(設區的市,下同)、縣(含區、縣級市,下同)水行政主管部門分別負責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製度的實施和監督管理。
第四條 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是水工程項目立項審批和建設的基本依據。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的內容,主要是對水工程建設是否符合流域、區域綜合規劃和防洪規劃,與公共利益、利害關係人和其它水工程的利益關係進行審查並簽署意見。
第五條 水工程的(預)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申請報告、備案材料)在報請審批(核準、備案)時,應當附具有審查簽署權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門簽署的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
對僅編製項目建議書報請審批(核準、備案)的水工程,應當在項目建議書報請審批(核準、備案)時附具有審查簽署權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簽署的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
第二章 審查簽署權限
第六條 下列河道上建設的水工程,其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查簽署。國家規定由流域管理機構負責審查簽署的,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核轉意見。
(一)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流域性幹河、蓄滯洪區、跨流域供水幹河;
(二)省管湖泊、大型水庫、主要河流入海口;
(三)區域性骨幹河道(包括主要省際邊界河流(河段));
(四)重要跨市河道(邊界上下遊3千米);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它跨市河道、重要跨縣河道、中型水庫、海堤上建設的水工程,其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查簽署;其它不涉及縣際水事關係的河道上建設的水工程,其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由縣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查簽署。
第三章 申請、受理及審查簽署程序
第七條 建設單位(尚未確定建設單位的為主管部門)應當在水工程的(預)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申請報告、備案材料)報請審批(核準、備案)前,向有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審查簽署權限的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審查簽署機關)提出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关键词1省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申請書(6份);
(二)水工程所依據的規劃(相關材料)、文件或專題論證報告等相關資料(6份);
(三)擬報批水工程的(預)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申請報告、備案材料)摘要或說明(6份);
(四)對利害關係人產生的影響及相關說明(6份);
(五)審查簽署機關受理時要求補充提供的其它材料(6份)。
第八條 水工程建設項目按照基本建設程序立項報審時,項目受理水行政主管部門與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申請受理單位一致的,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申請可在辦理項目立項報審手續的同時,向受理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一並受理和審查簽署。
第九條 審查簽署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並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屬於本機關受理範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予以受理,並出具書麵受理憑證;
(二)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一次性告知建設單位予以補正;
(三)有以下情形的,審查簽署機關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
1. 不屬於本審查簽署機關受理範圍的(但應當告知建設單位向有受理權限的機關提出申請);
2. 建設單位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的;
3.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它不予受理的。
第十條 審查簽署機關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以及流域、區域綜合規劃和防洪規劃對建設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下列條件的,作出準予許可的決定,並簽署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
(一)水工程建設的規模、任務符合流域、區域綜合規劃和防洪規劃的治理、開發、保護和防洪要求;
(二)工程等級(別)和建設標準符合《防洪標準》及其它有關技術和管理規定的要求;
(三)不影響公共利益、利害關係人和其它水工程利益,或者有消除影響的補償或補救措施。
水工程建設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之一的,審查簽署機關應當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並下達“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不予簽署通知書”。
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申請經審查,簽署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的同時,可以對水工程的設計方案和管理措施等提出有關修改調整的規定性要求,該水工程的設計、施工、運行單位應當按審查簽署的要求辦理。
第十一條 審查簽署機關簽署的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應當抄送與水工程有關的下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下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簽署的規劃同意書,應報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並接受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應委托有相應資質的工程谘詢單位或流域、區域綜合規劃或防洪規劃編製單位就水工程建設是否符合流域、區域治理、開發、保護的要求或者防洪的要求編製專題論證報告:
(一)水工程所在河道的流域、區域綜合規劃或防洪規劃尚未編製或批複的;
(二)水工程的任務、規模與流域、區域綜合規劃或防洪規劃中該工程的任務、規模有較大調整的;
(三)水工程未列入流域、區域綜合規劃或防洪規劃的,或規劃未明確的。
專題論證報告除對水工程與流域、區域綜合規劃或防洪規劃的符合性、工程建設的必要性、工程任務和規模進行論證外,還應當對水工程的管理與調度主體、工程效益,與公共利益、利害關係人和其它水工程的關係,消除影響的補償或補救措施等作出說明。
審查簽署機關應當組織專家對專題論證報告進行審查,審查意見主要包括:報告編製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技術規範規程要求;水工程建設是否符合相關上位規劃要求;水工程建設規模、標準的適宜性;是否影響公共利益、利害關係人和其它水工程的利益、減免負麵影響所采取的補償或補救措施的可行性等。
第十三條 除當場可以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和簽署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的外,審查簽署機關應當自受理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二十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審查簽署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個工作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及理由告知建設單位。
審查過程中需要補充專題論證、進行專家評審或者聽證,以及建設單位按照審查要求對申請材料、報告進行修改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期限內。
第十四條 審查簽署機關在審查過程中,應當征求與水工程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被征求部門應當自收到征求意見函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審查簽署機關提交書麵意見,逾期未反饋書麵意見的,視為無意見。
第十五條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聽證的許可事項,或者審查簽署機關認為需要聽證的其它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項,審查簽署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告,並舉行聽證。
水工程直接涉及建設單位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係的,審查簽署機關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告知建設單位、利害關係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建設單位、利害關係人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五日內提出聽證申請的,審查簽署機關應當在二十日內組織聽證。
第十六條 審查簽署機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之前,建設單位可以書麵要求撤回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申請。
第十七條 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簽署後三年內工程未開工建設,或水工程不能取得審批(核準、備案)的,該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自行失效。
第十八條 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簽署後,水工程的(預)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申請報告、備案材料)未獲得審批(核準、備案)需要重新編製的,或水工程的任務、規模、建設地點、建設方案等進行修改調整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提出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申請。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每年二月一日前,向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本行政區域內上一年度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審查簽署情況。
第二十條 審查簽署機關應當對其審查簽署的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的水工程建設情況進行監督管理,建設單位應當給予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
第二十一條 水工程竣工驗收時,應當由簽署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參加。竣工驗收主持單位應將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落實情況作為檢查工程是否已按批準設計建設的主要內容之一。
建設單位應在水工程竣工驗收後三個月內向審查簽署機關報送竣工驗收鑒定書和工程布置等主要竣工圖紙。
第二十二條 建設單位未取得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擅自建設水工程,或者違反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的要求建設水工程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對未按照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的要求進行建設的,水工程建設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製止,提出處理意見,建設單位必須執行;遇重大問題,水工程建設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報告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三條 審查簽署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細則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查簽署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的河道名錄,由关键词1省水利廳確定,並予公布。市、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本細則確定其審查簽署權限範圍內的河道名錄,並予公布。
关键词1省水利廳可根據本細則實施情況,對河道名錄作出調整,並予公布。
《关键词1省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申請書》、《关键词1省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关键词1省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不予簽署通知書》的格式見附錄。
第二十五條 本細則由关键词1省水利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細則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关键词1省防洪規劃同意書製度實施辦法》(蘇水政〔2006〕33號,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印發)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