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辦公廳關於開展公共場所中外文雙語標誌規範工作的通知
發布日期:2008-11-07 09:28 字體:[ ]

                  省政府辦公廳關於開展公共場所中外文

                    雙語標誌規範工作的通知

                 蘇政辦發〔2008〕99號  2008年9月25日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為適應我省國際化發展需要,展示文化关键词1、法治关键词1的良好形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和《关键词1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辦法》,現就開展公共場所中外文雙語標誌規範工作通知如下:

 

一、總體目標

 

  圍繞公共場所中外文雙語對照的準確、規範和協調,製訂統一的中外文對譯規則和相應標準,切實加強監督管理,逐步推進中外文雙語標誌規範化,為營造國際化的城市環境、促進對外經濟文化交流作出貢獻。2010年上海世博會開幕前,全省所有參展場所中外文雙語標誌達到規範要求,各省轄市公共場所中外文雙語標誌基本規範。

 

二、實施範圍

 

(一)道路指示(警示)等服務設施,機場、火車站、公路客運、港口等服務設施,出租行業名稱及服務設施。

(二)賓館、飯店及旅遊景點(區)服務設施。

(三)文化、體育場館服務設施。

(四)醫療衛生行業服務設施。

(五)金融行業服務設施。

(六)郵政、電信行業服務設施。

(七)黨政機關、社會團體服務設施。

(八)其他具有提示和引導作用的標誌與設施。

 

  公共場所涉及上述內容的標誌和設施需要同時使用中外文的,應當使用統一的中外文雙語譯寫規範標準。地名標誌上的羅馬字母應嚴格按照國家法律和國際標準采用漢語拚音字母拚寫,不得采用外文拚寫。

 

三、工作步驟

 

(一)各地和省有關部門分別開展本地本行業公共場所中外文雙語標誌使用現狀調查,調查情況於2008年11月30日前報省語委辦,同時提供詳盡的需要製定英譯規範的中文文本。

(二)省語委組建公共場所中外文雙語譯寫專家委員會並開展工作,2009年8月底前完成首批公共場所中英文雙語譯寫規範標準的製訂和發布,2010年底前完成其他方麵譯寫規範標準的製訂和發布。

(三)2010年4月底前,省語委牽頭、省外辦等相關部門參與,完成對上海世博會关键词1各參展單位規範中外文雙語標誌情況的督查;省語委牽頭、省文明辦等相關部門參與,完成對各地規範公共場所中外文雙語標誌情況的抽查。

 

四、管理職責

 

  公共場所中外文雙語標誌規範工作由省、市按照各自職責和條塊結合、以塊為主的原則進行。省語委負責中外文雙語譯寫規範標準的製訂及其實施的協調管理,省有關部門負責對本行業、本係統譯寫規範工作進行管理和監督,各地語委負責本轄區內中外文雙語標誌規範化的統籌協調。加強對公共場所中外文雙語標誌規範工作的宣傳和指導,在行政審批、監督檢查等環節告知管理相對人規範使用中文和外文的要求,並督促其實施。城管部門在行政執法時,應將公共場所中外文雙語標誌規範情況納入執法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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