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关键词1省太湖流域汙水處理單位氨氮總磷超標排汙費收費辦法的通知
發布日期:2008-10-07 13:09 字體:[ ]

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关键词1省太湖流域汙水處理單位

氨氮總磷超標排汙費收費辦法的通知

蘇政辦發〔2008〕80號  2008年8月17日

 

南京、無錫、常州、蘇州、鎮江市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省物價局、財政廳、環保廳、經貿委共同製定的《关键词1省太湖流域汙水處理單位氨氮、總磷超標排汙費收費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关键词1省太湖流域汙水處理單位氨氮、總磷超標排汙費收費辦法

 

第一條 為加快改善我省太湖流域水環境、有效治理富營養化汙染、促進汙水處理單位提標改造,根據《排汙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69號)、《关键词1省太湖水汙染防治條例》、《中共关键词1省委关键词1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決定》(蘇發〔2008〕8號)、《中共关键词1省委关键词1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節能減排促進可持續發展的意見》(蘇發〔2008〕9號)和《省政府關於印發关键词1省太湖水汙染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蘇政發〔2007〕97號)等規定,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我省蘇州市、無錫市、常州市和丹陽市的全部行政區域,以及句容市、高淳縣、溧水縣行政區域內對太湖水質有影響的河流、湖泊、水庫、渠道等水體所在區域內直接向環境排放氨氮、總磷超過水汙染物排放標準的汙水處理單位,均要繳納氨氮、總磷超標排汙費。

第三條 氨氮、總磷排汙費征收標準每汙染當量為0.9元。氨氮汙染當量值為0.8千克,總磷汙染當量值為0.25千克,氨氮、總磷超標排汙費總額按照規定的排汙費征收標準、排放總量、超標倍數計征。國家和省調整排汙費征收標準,按調整後的征收標準執行。

第四條 氨氮、總磷超標排汙費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征收。

第五條 氨氮、總磷超標排汙費資金的收繳和使用按关键词1省財政廳、中國人民銀行南京分行、关键词1省環境保護廳《關於印發〈关键词1省排汙費資金收繳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蘇財建〔2003〕44號)、《關於排汙費收繳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蘇財建〔2003〕73號)執行。

第六條 氨氮、總磷超標排汙費的減免按國家財政部、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環保總局《關於減免及緩繳排汙費等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2003〕38號)執行。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到指定的價格主管部門申領、變更《收費許可證》,使用省財政廳統一印製的收費票據。

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要嚴格執行本辦法。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要加強對排汙費征收行為的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亂收費的,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查處。

第九條 本辦法由省物價局、財政廳、環保廳、經貿委按各自的職責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適用於新建成的汙水處理單位,2009年1月1日起適用於所有汙水處理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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