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关键词1省城鄉困難群眾臨時生活救助實施辦法的通知
發布日期:2007-10-31 11:18 字體:[ ]

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关键词1省城鄉困難群眾

臨時生活救助實施辦法的通知

蘇政辦發〔2007〕132號  2007年10月31日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关键词1省城鄉困難群眾臨時生活救助實施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关键词1省城鄉困難群眾臨時生活救助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省政府關於完善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增長機製進一步加強社會救助工作的通知》(蘇政發〔2006〕137號)要求,在全麵建立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增長機製的同時,為及時有效解決城鄉居民臨時生活特殊困難,進一步完善社會救助體係,特製訂本辦法。

  第二條 各級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鄉居民臨時生活救助的實施和管理。

  第三條 臨時生活救助應體現及時、高效、適度、公正。

  第二章 臨時生活救助對象

  第四條 臨時生活救助對象為具有當地戶籍的常住居民,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

  (一)家庭人均收入高於當地低保標準但低於低保標準2倍範圍內的生活困難群體;

  (二)因重、大病或遭遇突發災害等導致基本生活困難的家庭;

  (三)因不可抗拒因素難以維持基本生活的家庭;

  (四)當地政府認定的其他應予救助的對象。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實施臨時生活救助:

  (一)因打架鬥毆、交通肇事、酗酒、賭博、吸毒等原因導致家庭生活困難的;

  (二)參與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組織活動的;

  (三)拒絕管理機關調查,隱瞞或不提供家庭真實收入、出具虛假證明的;

  (四)無理取鬧或謾罵、侮辱、威脅工作人員的;

  (五)當地政府認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人員。

  第六條 因流域性水災、旱災、風雹災等自然災害,以及較大範圍環境汙染、破壞性災害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社會性災害實施的救助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章 家庭收入核定與計算

  第七條 對申請臨時生活救助的對象家庭收入核定與計算,可按照《关键词1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規程》、省民政廳、省財政廳《關於建立和完善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製度的實施意見》或各地製訂的相關辦法執行。

  第四章 臨時生活救助標準

  第八條 實行臨時生活救助時,應根據救助對象困難原因、種類等因素,結合當地財政收支狀況,合理確定分類救助標準。實施救助時,應充分考慮救助對象實際困難程度,具體救助標準由各地確定。

  第五章 臨時生活救助程序

  第九條 臨時生活救助,應按照本人申請,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張榜公示,縣級民政部門批準的程序實施,並建立健全相關檔案。調查、審核、審批程序原則上不超過7天。

  第十條 對突發性災難無法繼續維持基本生活的家庭,應簡化程序、特事特辦,必要時可由縣級民政部門直接受理。

  第六章 資金籌措與使用管理

  第十一條 臨時生活救助資金由各縣(市、區)根據救助支出需要,通過財政預算、福利彩票公益金、社會捐贈等渠道籌集。

  第十二條 符合臨時生活救助的對象經民政部門審批後,原則上由縣級財政部門通過金融機構直接打卡發放。

  第十三條 臨時生活救助資金實行財政專帳管理,專款專用。年度結餘資金可結轉下年使用,不得用於平衡預算或挪作他用。

  第七章 監督與處罰

  第十四條 臨時生活救助應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堅持民主評議和公示製度,廣泛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五條 對提供虛假證明、采取欺瞞手段騙取臨時生活救助資金的單位和個人,必須追回冒領款物,且取消當年再次申請臨時生活救助資格。

  第十六條 對因失職或徇私舞弊、濫用職權違規辦理臨時生活救助的經辦機構和人員,應追究相關機構和人員的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責任人,依法追究相應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實施辦法下發後,各地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製訂具體實施細則。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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