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民政廳關於加強民間組織培育發展和管理監督工作意見的通知
時間:2007-10-30 14:56 字號:默認
 

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民政廳關於加強民間組織

培育發展和管理監督工作意見的通知

蘇政辦發〔2007〕87號  2007年7月16日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省民政廳《關於加強民間組織培育發展和管理監督工作的意見》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關於加強民間組織培育發展和管理監督工作的意見

(省民政廳 二〇〇七年六月)

 

民間組織主要包括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基金會等類型的社會組織。近幾年來,隨著經濟轉軌、社會轉型和政府職能轉變,我省民間組織發展迅速,社會作用不斷增強。但從總體上看,民間組織發育還不夠成熟,民間組織發展狀況還不能滿足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群眾的要求,民間組織活動的管理和監督也亟待加強。為促進我省民間組織健康發展,充分發揮新時期民間組織在經濟社會生活中的作用,根據國家有關法規、規章和文件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現對加強民間組織培育發展和管理監督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新時期民間組織培育發展和管理監督工作的指導思想、基本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培育發展和管理監督並重,采取多種方式,支持和培育民間組織加快發展,積極發揮民間組織在經濟社會生活中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規範行為的作用;依法對民間組織加強管理和監督,實行分類指導,促進民間組織健康發展,在全省逐步建立起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布局合理、結構優化、功能齊全、作用顯著的民間組織體係和分類管理、分級負責、法製健全、規範有序的民間組織管理體製,充分發揮民間組織在構建和諧社會中的重要作用。

(二)基本要求。一是重點扶持公益類、服務類民間組織。適應當前我省經濟社會發展需要,著重培育發展行業協會、民辦非企業單位、農村專業經濟協會、社區民間組織和慈善類民間組織。二是增強民間組織社會參與程度。鼓勵社會力量在經濟、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社會福利等領域興辦各類民間組織,擴大民間組織發展規模,改善民間組織運作機製,拓展民間組織服務領域。三是堅持培育發展和管理監督並重。通過法律、經濟、行政等多種方式,支持和培育民間組織加快發展,逐步優化民間組織的功能、結構和布局。同時,加強對民間組織的管理監督,完善政府監督、社會監督與民間組織自律相結合的監督管理體係,引導民間組織規範、有序、健康發展。四是推動民間組織依法開展活動。公民依法參與民間組織事務,民間組織依法開展社會管理和服務活動,民間組織的正當權益受法律保護。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及相關部門依法履行職責,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協同開展民間組織管理工作。

二、切實加強對民間組織的分類指導

(三)強化社會團體的管理和服務功能。按照市場化原則改革和發展行業協會(商會),加強行業協會(商會)能力建設,不斷完善行業協會(商會)自律、維權、協調和中介服務功能,重點培育新興行業、支柱產業、優勢產業的行業協會(商會),更好地服務於我省國民經濟建設。實行政會分開,行業協會(商會)要從職能、機構、工作人員、財務等方麵與政府及其部門、企事業單位徹底分開,嚴格依照法律法規和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活動。鼓勵、扶持學術性社團發展,通過學術團體等平台建設,激發全社會的創新活力。

(四)促進民辦非企業單位多元化發展。進一步改變民辦非企業單位數量少、規模小、發展不均衡、社會認可度低的狀況,積極鼓勵、支持社會力量在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社會福利、農業等領域舉辦民辦非企業單位,滿足人民群眾多層次、多樣化的需求,顯著增強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社會服務功能。

(五)鼓勵發展基金會等慈善類民間組織。積極弘揚慈善文化,引導企業、社會組織和公民舉辦慈善事業,創新慈善基金募集和運行機製,培育慈善品牌,有效擴大我省慈善公益資金規模。優先扶持發展非公募性慈善類民間組織,不斷提高慈善類民間組織的整體質量,完善慈善類民間組織公益服務功能。

(六)積極培育基層民間組織。不斷探索基層民間組織管理體製和方法,對農村專業經濟協會、社區民間組織等基層民間組織實行登記或備案的雙軌管理,簡化登記手續,免收登記費用。促進農村專業經濟協會發展,不斷提高服務“三農”能力,推動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增強社區民間組織服務功能,提升社區自治水平和社區服務品質,加快推進社會主義和諧社區建設。

三、扶持和培育民間組織發展

(七)增強民間組織社會服務功能。適應社會需求變化,重點加快培育和發展公益性民間組織,推動民間組織參與提供公共服務。政府及各部門在職能轉變過程中,應逐步將服務性事務、部分行業管理職能等公共服務和社會管理活動,授權或委托相應的民間組織承擔。凡政府委托民間組織承辦事務的,原則上應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進行。加強社區民間組織的規範化建設,提升其承接政府轉移職能的能力。

(八)加大資金扶持力度。各級政府要把民間組織管理工作經費列入各級財政預算,為加強民間組織培育發展和管理監督提供必要條件。采取購買服務、項目招標、財政補貼等方式,重點扶持一批具有示範導向作用的公益性民間組織。多渠道籌集扶持發展基金,支持行業協會、農村專業經濟協會、社區民間組織、慈善類民間組織等重點領域的民間組織加快發展。民間組織舉辦社會公益事業,經縣以上民政部門會同相關業務主管部門認定,可以在開辦、運營、設備購置等方麵給予適當補貼,具體標準和辦法由各地根據實際製訂。在加大財政扶持的同時,鼓勵民間組織拓展籌資渠道,增加公益積累,壯大自身實力。

(九)落實有關稅收減免優惠政策。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稅務部門保障民間組織享有會費收取、政府委托培訓等項目的稅收減免待遇。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經有關部門確認,公益性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基金會享有捐贈稅前扣除等稅收優惠。

(十)大力開展民間組織理論研究。鼓勵、支持我省有條件的高校、科研院所建立民間組織研究機構,積極開展理論研究,指導我省民間組織健康發展。

四、規範民間組織管理

(十一)健全民間組織內部管理製度。引導民間組織進一步健全以章程為核心的各項內部管理製度,完善民主決策機製和法人治理結構,強化自律機製。加強民間組織自身能力建設,推行民間組織誠信服務製度,增強民間組織自主發展、自我管理、自我約束能力。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加強民間組織涉外活動和涉外項目管理,規範民間組織評比、達標、表彰活動。

(十二)加強民間組織領導班子建設。逐步優化民間組織領導成員的年齡、知識結構。嚴格執行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現職黨政領導幹部不兼任社會團體領導職務的通知》(中辦發〔1998〕17號)要求,確需兼職的,按幹部管理權限履行審批手續。社會團體、基金會負責人由離退休黨政領導幹部擔任的,其任職時間一般不超過2屆,屆滿後因特殊情況確需繼續任職的,按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十三)規範民間組織財務管理。民間組織執行國家財政部《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製度》,全省統一製定、使用會費、接受捐贈、財務結算等民間組織專用票據。推行民間組織財務收支信息公開披露製度,便於政府部門、捐贈人、受益人及社會公眾等各方麵的廣泛監督。製定民辦教育等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舉辦者合理回報辦法及管理人員薪酬標準,確保民間組織的非營利性。民間組織依法享受法人財產權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規調用民間組織的合法收入和財產,不得向民間組織攤派和集資。

(十四)加強民間組織從業人員隊伍建設。培養、引進社會工作管理人才,推進民間組織從業人員的職業化和專業化,加強民間組織從業人員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的整體素質。保障民間組織從業人員的應有待遇。加快建立健全誌願服務製度,發揮誌願組織和人員的作用,規範誌願服務行為。

(十五)建立民間組織激勵機製。加強對民間組織的績效評估,建立民間組織誠信記錄檔案。將民間組織公益服務和遵紀守法情況納入社會誠信管理體係,製定民間組織獎勵製度,及時表彰民間組織先進集體和個人。

五、強化對民間組織的監督

(十六)健全民間組織監督體係。完善民間組織信息披露、重大事項報告、規範標準考核、誠信評估、財務審計監督等製度,加強民間組織的年度檢查和日常監督工作。對未經登記的非法民間組織,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不得頒發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公安部門不得準予刻製印章,銀行不得準予開設銀行帳號,物價部門不得準予收費核價,各新聞媒體不得宣傳報道和刊播廣告。

(十七)加強對民間組織的執法監察。建立全省民間組織數據庫,推進民間組織監督管理的信息化建設,健全監控網絡和預警體係,充實民間組織執法監察力量,增強執法監察能力。依法查處民間組織違法行為。對長期不開展活動、不能履行社會服務功能、不接受職能部門依法管理的民間組織,要依法及時注銷或撤銷;對未經登記或備案擅自開展活動,或者撤銷後繼續以民間組織名義開展活動的,堅決予以取締,並對相關人員視情節輕重予以責任追究。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為非法民間組織提供支持、資助和其他便利條件的部門和單位,要追究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六、著力改進和完善管理體製

(十八)進一步落實雙重管理職責。各業務主管單位要認真履行管理監督職責,在扶持民間組織發展的同時,對其申請登記、黨的建設、財務和人事管理、研討活動、對外交往、接受捐贈等事項切實負起管理責任。登記管理機關要依法開展民間組織的登記審批工作,研究製定有關政策製度並組織實施,堅決查處違法違紀行為。

(十九)建立民間組織管理聯席會議製度。完善登記管理機關與各業務主管單位間信息交流報送、協同監督、齊抓共管的責任機製,強化登記管理機關綜合協調能力,加強業務主管單位與登記管理機關的協作配合,形成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密切協作的管理合力,提高綜合治理和應急反應能力。

七、加強對民間組織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

(二十)加大民間組織管理協調力度。各地應把民間組織管理工作擺上重要位置,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製定切實可行的政策措施,有計劃、有步驟地加以推進,對民間組織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及時研究解決。各級各有關部門應密切配合,各負其責,共同做好民間組織管理工作。

(二十一)加強各級登記管理機關機構隊伍建設。適應民間組織發展的新形勢,充實加強各級民間組織管理機構,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切實履行職責。各地要明確管理部門,落實管理責任,保障相應條件,確保把各項管理措施落到實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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