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國資委省國土資源廳關於省屬國有企業改製和國有產權轉讓中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處置意見的通知
發布日期:2007-10-24 10:41 字體:[ ]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省國資委、省國土資源廳《關於省屬國有企業改製和國有產權轉讓中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處置的意見》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關於省屬國有企業改製和國有產權轉讓中
  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處置的意見
  (省國資委  省國土資源廳 二〇〇六年七月)


  為推進省屬國有企業規範改製和企業國有產權有序流轉,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現對省屬國有企業改製和國有產權轉讓過程中涉及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處置提出如下意見:
  一、省屬國有企業改製和國有產權轉讓過程中涉及土地資產的,在製訂企業改製方案時,必須對企業所擁有的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提出處置方案,經土地所在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初審後,由企業國有產權持有單位報省國土資源廳核準。
  二、省屬國有企業改製和國有產權轉讓,必須由國有產權持有單位委托具備土地估價資格的土地評估中介機構對企業所擁有的國有土地使用權進行評估。評估結果經土地所在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初審後,由企業國有產權持有單位報省國土資源廳備案。
  三、對擬改製和國有產權轉讓但淨資產為負數的企業,以及職工安置費用不足的企業,經省國資委、省國土資源廳批準後,在不改變原土地用途的前提下,應將劃撥土地使用權評估作價後並入企業資產一並處置。企業改製和國有產權轉讓所得首先用於解決職工安置費用。解決職工安置費用後的結餘,40%用於繳納土地出讓金,取得國有出讓土地使用權。
  四、改製和國有產權轉讓過程中淨資產較多的企業,應在改製或國有產權轉讓前辦理土地出讓手續。也可在改製和國有產權轉讓時將劃撥土地使用權按評估價的40%作為需繳納的土地出讓金轉入應付款科目,其餘60%與企業其他淨資產一並公開掛牌轉讓,由改製後企業辦理土地出讓手續,取得國有出讓土地使用權。
  五、企業改製或國有產權轉讓涉及土地資產處置的,除按規定在省產權交易所公開掛牌外,同時要在“关键词1土地市場網”發布轉讓信息,廣泛征集受讓方。受讓方必須受讓企業全部產權,不能單獨受讓土地資產或其他資產。
  六、根據《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國資委關於引進增量資本推進省屬國有企業改革發展意見的通知》(蘇政辦發〔2004〕99號)精神,實行增量改革為非國有控股的企業,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處置按照上述第三條、第四條意見辦理。
  七、省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企業取得的國有產權(含土地資產)轉讓收入,在支付企業改製成本後有結餘的,全額納入省級財政管理。
  八、本意見自下發之日起執行,在意見下發之日前已改製的企業或國有產權已轉讓的,其國有土地使用權管理仍執行《省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省屬國有企事業單位改製後國有土地使用權管理的通知》(蘇政發〔2004〕96號)規定的政策。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
相關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