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勞動保障廳關於鄉鎮企業參加養老
發布日期:2007-10-24 09:44 字體:[ ]

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按照《关键词1省社會保險費征繳條例》有關規定,現就推進鄉鎮企業參加養老保險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各地要充分認識做好鄉鎮企業(特別是已改製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股份製企業等原鄉鎮集體企業)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保)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製定擴大養老保險覆蓋範圍計劃時,應將鄉鎮企業納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範圍。
  二、鄉鎮企業職工應全員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執行省統一規定的各地企業和個人繳費比例。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上、下限應按當地城保統一規定執行。
  三、本意見實施前未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農保)的鄉鎮企業職工,從參加城保之日起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建立個人帳戶並計算繳費年限。本意見實施前已經參加農保的鄉鎮企業職工參加城保後,各地可以選擇以下方式銜接兩種養老保險關係:
  1 折算。將原農保的個人帳戶儲存額轉入城保後,折算成城保繳費年限和個人帳戶。自銜接之日起,按對應的城保繳費標準向前折算。對應的城保繳費標準為:以統籌地區曆年職工平均工資的60%至300%為基數(具體標準由省轄市勞動保障局確定),以曆年個人繳費比例加上企業繳費比例20%之和為比例計算的養老保險費本金以及按曆年養老保險利率計算的利息。折算形成的1996年前的繳費年限不記載個人帳戶。折算的繳費年限起始時間早於當地農保實施時點的,超出部分的農保帳戶積累額不再折算,由農保機構退還本人或直接轉入城保帳戶。
  2 補差。按上項規定,計算參加農保之日起至參加城保之日的城保繳費額,以職工農保個人帳戶積累額抵衝城保繳費額並補足差額後,其參加農保的時間可以計算為城保繳費年限。
  3 封存。原農保個人帳戶儲存額由農保經辦機構封存並繼續計息。自參加城保之日起建立城保個人帳戶,按城保辦法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並計算繳費年限。到達退休年齡後,將其農保個人帳戶積累額並入城保個人帳戶,按城保辦法計算養老待遇。
  四、參加城保的鄉鎮企業職工,與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將個人帳戶封存在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城鎮重新就業後再按城保有關規定接續社會保險關係;也可以申請將個人帳戶全部儲存額本息轉入其戶籍所在地的農保個人帳戶;戶籍在外省,無法轉移的,可將個人帳戶儲存額本息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個人帳戶轉入農保或一次性支付後,終止城保關係。
  五、參加城保的鄉鎮企業職工達到退休年齡,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的,或因病非因工傷殘,經鑒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且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的,可以按我省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有關規定按月領取養老金。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按我省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
  六、對經營不正常,暫時無力參加城保的鄉鎮企業,先安排其參加農保。鄉鎮企業及其職工參加農保的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可根據企業和個人的承受能力,按照便於與城保銜接的原則合理確定。各地勞動保障部門要製訂計劃,逐步將其納入城保範圍。
  七、本意見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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