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工商人〔2006〕20號  2006年1月20日
發布日期:2007-10-24 09:40 字體:[ ]

省各直屬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局機關各處室:
  現將《全省工商行政管理係統依法行政考核評價暫行辦法》、《关键词1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執法監督責任製度》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各地在執行中遇到問題,請及時與省局聯係。

全省工商行政管理係統依法行政考核評價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提高全省工商行政管理係統依法行政的自覺性和水平,根據國務院《全麵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中共关键词1省委《法治关键词1建設綱要》、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建設法治关键词1推進依法行政的實施意見》的有關要求,製訂本暫行辦法(以下稱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省局對下列單位的依法行政的考核評價:省局業務處室、省直屬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稱省直屬局)、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稱縣級局)。
  考核評價的範圍是各級工商局作出的行政處罰、行政強製措施、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收費、行政答複、行政複議或者行政不作為(以下稱各類具體行政行為)。
  第三條 全省工商行政管理係統依法行政考核評價工作(以下稱考核評價)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稱省局)依法行政領導小組(以下稱領導小組)領導,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稱辦公室)組織實施。
  省局領導小組由省局領導及各業務處室負責人組成,辦公室設在法製處。
  第四條 現階段縣級局依法行政考核評價的基本要求:
  (一)基層工商分局(工商所)以自己名義作出的行政處罰被提起行政訴訟或行政複議的,不因違法行政在終審中被判決敗訴(含變更、責令作為、確認違法、賠償等,下同),或者在行政複議中被撤銷(含變更、責令作為、確認違法、賠償等,下同);管理相對人撤訴或者撤回複議申請的,不因違法行政被上級機關個案審查確認違法;
  (二)以本局名義作出的各類具體行政行為,被提起行政訴訟或者行政複議的,不因違法行政在終審中被判決敗訴,或者在行政複議中被撤銷;管理相對人撤訴或者撤回複議申請的,不因違法行政被上級機關個案審查確認違法;
  (三)以本局名義作出的各類具體行政行為,管理相對人(以下稱相對人)依法向上級機關信訪投訴的,不因違法行政被上級機關個案審查確認違法。
  第五條 現階段省直屬局依法行政考核評價的基本要求:
  (一)以省直屬局名義作出的各類具體行政行為符合第四條第(二)、(三)項的規定;
  (二)下級工商部門依據省直屬局規範性文件或者個案批複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被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複議或者信訪投訴的,不因該規範性文件或者個案批複違法而在終審中被判決敗訴、在行政複議中被撤銷或者被上級機關確認違法;
  (三)省直屬局對縣級局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複議維持的案件,相對人提起行政訴訟的,未在終審中被判決敗訴;
  (四)縣級局具體行政行為被提起行政訴訟或行政複議過程中相對人撤訴或者撤回複議申請的案件,以及縣級局報送審查的免責案件,經省直屬局審查確認不違法的,省局抽查也未認定為違法;
  (五)省直屬局對縣級局具體行政行為的信訪投訴,審查確認不違法的,相對人依法向省局申請複查或複核的,省局未認定為明顯違法。
  第六條 現階段省局業務處室依法行政考核評價的基本要求:
  (一)以省局名義作出的各類具體行政行為符合第四條第(二)、(三)項的規定;
  (二)以省局名義作出的規範性文件或者個案批複符合第五條第(二)項的規定。
  第七條 考核評價中不視為違法行政的情形:
  (一)審判機關終審錯判,經省局確認情況屬實的;
  (二)複議機關錯誤撤銷,經省局確認情況屬實的;
  (三)因當事人采取欺騙手段致使行政許可被法定機關撤銷或變更,經省局確認情況屬實的;
  (四)經省局依法行政領導小組確認的不視為違法行政的其它情形。
  第八條 省直屬局應當按照以下要求加強對縣級局行政訴訟撤訴案件(以下稱撤訴案件)、行政複議撤回複議申請案件(以下稱撤回案件)和免責案件的監督:
  (一)相對人撤訴或撤回複議申請的,縣級局應當在審理機關送達《準予撤訴裁定書》或《行政複議終止通知書》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將個案卷宗(複印件,以下同)報送至省直屬局審查(複議機關為省直屬局時除外,以下同);
  (二)縣級局認為符合免責條件的,應當在法定機關送達判決書或行政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將個案卷宗報送至省直屬局審查;
  (三)省直屬局收到上述個案的卷宗後,應當在次季首月的十五日之前審查完畢,同時將審查意見報送省局,抄送縣級局。
  對省直屬局認為不構成違法的上述個案,由省局領導小組辦公室每年組織一次抽查。對被抽查的個案卷宗應及時按要求上報。
  第九條 省直屬局應當在每季首月的十五日之前將上一季度撤訴案件、撤回案件(複議機關為省局時除外)和免責案件的個案卷宗報送省局審查。
  第十條 省直屬局應當做好投訴本局具體行政行為的信訪案件的答複工作,並應在省局規定的期限內將信訪案件的有關材料報送省局進行個案審查。
  第十一條 省直屬局應當在每季首月的十五日之前將本係統上一季度行政訴訟案件文書(複印件,包括應訴通知書、判決書、裁定書,以下同)、行政複議案件文書(複印件,包括行政複議受理通知書、行政複議決定書、終止通知書,以下同)、登記台賬和統計報表報送省局。
  第十二條 省局領導小組辦公室收到省直屬局報送的下列材料後,應當登記造冊,並在三個工作日內送交省局相關業務處室進行個案審查:
  (一)被告或被申請人為縣級局,相對人撤訴或者撤回複議申請,經省直屬局審查認為不構成違法且被省局抽查的個案卷宗;
  (二)被告或被申請人為省直屬局,相對人撤訴或者撤回複議申請的個案卷宗;
  (三)縣級局具體行政行為被法定機關判決敗訴或者撤銷,縣級局認為符合免責條件並經省直屬局個案審查確認不構成違法且被省局抽查的個案卷宗;
  (四)省直屬局具體行政行為被法定機關判決敗訴或撤銷,省直屬局認為符合免責條件的個案卷宗。
  第十三條 省局相關業務處室應當自收到個案卷宗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意見送領導小組辦公室複核,經審查認為違法的案件,應當經過領導小組全體會議討論通過後上報領導小組負責人批準。
  第十四條 省局業務處室應當按照《关键词1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執法監督責任製度》的有關要求,做好下列署名投訴信的辦理工作:
  (一)反映省直屬局各類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信訪案件;
  (二)反映縣級局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省直屬局已做答複,當事人依法要求複查或複核的信訪案件。
  第十五條 省局領導小組辦公室建立並詳細記載以下工作台賬,記錄:
  (一)省直屬局係統行政訴訟、行政複議案件的文書、登記台賬、季度統計報表的報送情況;
  (二)被告或被申請人為省直屬局的撤訴或撤回案件的個案卷宗報送情況;
  (三)被告或被申請人為縣級局的撤訴或撤回案件審查意見及每年抽查中應報送省局審查的個案卷宗的報送情況;
  (四)省直屬局認為符合免責條件的個案卷宗的報送情況;
  (五)縣級局認為符合免責條件,省直屬局審查後確認不構成違法且被省局抽查的個案卷宗的報送情況。
  第十六條 省局領導小組辦公室通過本辦法第十五條信息資料及省局機關有關台賬,統計本辦法執行情況的下列數據:
  (一)省直屬局及其所屬係統的敗訴案件數;
  (二)省直屬局及其所屬係統的複議案件撤銷數;
  (三)縣級局認為符合免責條件,省直屬局審查後確認不構成違法的免責案件數;
  (四)縣級局的撤訴和撤回案件,省直屬局審查後確認不構成違法的案件數;
  (五)本條第(三)、(四)項案件中被省局抽查的案件數;
  (六)省直屬局報請省局審查的免責案件數;
  (七)省直屬局的撤訴和撤回案件數;
  (八)省局受理的以省直屬局為被投訴人的信訪案件數;
  (九)省局的敗訴、複議撤銷案件數;
  (十)省局的撤訴和撤回案件數;
  (十一)省局業務處室認為需要免責的本條第(九)項案件數;
  (十二)經省局領導小組批準的對本條第(五)、(六)、(七)、(八)、(十)、(十一)項案件個案審查後確認違法的案件數。
  第十七條 本辦法實行雙層考評製,省局業務處室和省直屬局為一個考核層麵,以省直屬局所屬係統為另一個考核層麵。凡以省局或省直屬局名義辦理的錯案,扣除省局業務處室(含法製處)或省直屬局相應分值。凡以省直屬局所屬各縣級局名義辦理的錯案,扣除省直屬局所屬係統相應分數。
  第十八條 本辦法的考核評價實行百分製,不符合有關要求的,扣去考評對象相應分值。
  第十九條 省直屬局所屬係統按下列標準考評:
  (一)違反本辦法第四條規定,原具體行政行為被法定機關判決敗訴、決定撤銷或確認違法的,每件扣10分;
  (二)相對人撤訴、撤回複議申請的案件,經省直屬局個案審查確認違法的,每件扣25分,經省局個案審查確認違法的,每件扣5分。
  第二十條 省直屬局按下列標準考評:
  (一)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原具體行政行為被法定機關判決敗訴、決定撤銷或確認違法的,每件扣10分;
  (二)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導致下級機關具體行政行為被法定機關判決敗訴、決定撤銷或確認違法的,每件扣10分;
  (三)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經省直屬局複議維持的原具體行政行為,相對人不服提起訴訟被審判機關終審判決敗訴的,每件扣5分;
  (四)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四)、(五)項規定,經省直屬局審查確認不構成違法的縣級局原具體行政行為,被省局個案抽查或審查後確認違法的,每件扣10分(其中信訪案件,每件扣5分);
  (五)相對人撤訴、撤回複議申請的案件,經省局個案審查被確認違法的,每件扣5分;
  (六)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二款以及第九條、第十條規定,逾期報送個案審查意見或個案卷宗或信訪案件有關材料的,每逾期一日扣0.2分;
  (七)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逾期報送行政訴訟、行政複議案件文書、登記台賬和統計報表的,每逾期一日扣0.2分;報送不全的,視為逾期。
  第二十一條 省局業務處室按下列標準考評:
  (一)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原具體行政行為被法定機關判決敗訴、決定撤銷或確認違法的,每件扣10分;
  (二)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相對人撤訴、撤回複議申請的案件,經省局個案審查後被確認違法的,每件扣5分。
  (三)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導致下級機關具體行政行為被法定機關判決敗訴、決定撤銷或確認違法的,每件扣10分;
  前款具體行政行為、規範性文件或者個案批複經過法製處、其他業務處室核審或者會簽的,法製處與其他業務處室意見一致的,應當各扣除相應分值;意見不一致的,采納法製處意見導致違法的,扣除法製處的分值,采納其他業務處室意見導致違法的,扣除其他業務處室的分值。
  第二十二條 有關需要向上級機關請示而無法在本辦法規定期限內報送的個案卷宗或進行實質性審查的個案案件,可在收到上級機關批複後再報送或進行實質性審查,審查結果計入作出審查意見的當年/季的年/季度考核得分。
  第二十三條 考核結果的評價。
  考核90分以上為優秀,80分—89分為良好,70分—79分為合格,60分—69分為基本合格,60分以下為不及格。
  第二十四條 考核評價的獎懲。
  省直屬局及所屬係統年度考核結果均為優秀的,授予該單位全省工商係統年度依法行政先進單位的榮譽稱號;連續二年考核結果為優秀的,授予該單位主要負責人年度依法行政先進個人的榮譽稱號。
  省直屬局及所屬係統考核結果分別為優秀、良好,或者良好、優秀的,授予該單位分管負責人和法製處機構主要負責人以及其他成績突出的有關業務機構的主要負責人依法行政先進個人的榮譽稱號。
  省直屬局或者所屬係統考核結果為合格及以下且年度行政糾紛案件錯案率(發生行政糾紛的錯案數/立案查處的案件數)超過當年全係統平均值(全係統發生行政糾紛的錯案總數/全係統立案查處的案件數)的,該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法製機構主要負責人以及對發生錯案負有直接責任的有關業務機構的主要負責人,不能參評全省工商係統先進單位、先進個人的榮譽稱號。
  省局業務處室、省直屬局或者所屬係統考核結果不及格的,由省局主要負責人或者分管負責人對該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進行誡勉談話。
  省局業務處室、省直屬局年度內被判決敗訴、被複議撤銷、被確認違法且不具備本辦法免責事由的案件累計五起的,由省局依照《关键词1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違法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辦法》的規定追究該單位主要負責人違法行政過錯責任。
  縣級局依法行政的考核獎懲由省直屬局另行規定。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局依法行政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关键词1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執法監督責任製度

  第一條 為落實行政執法行為的監督責任,提高執法監督的效能,促進依法行政水平的提升,特訂立本製度。
  第二條 本製度由接受監督、實施監督和考核評價等內容組成。
  第三條 本製度的推行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稱省局)依法行政領導小組(以下稱領導小組)領導,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實施,辦公室設在法製處。
  第四條 與工商行政執法業務有關的省局業務處室(含法製處,下同)接受執法監督的義務是:
  (一)以省局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被提起行政訴訟或者行政複議的,涉案部門應當分別自收到《應訴通知書》、《行政複議答複通知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法製處提出證明該行政行為合法的全部證據材料,並書麵說明該行政行為合法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法製部門收到全部證據和書麵說明後三日內進行審查並匯總成行政訴訟答辯狀或者行政複議答複書,經涉案部門會簽後,在法定期限(省局受送達《應訴通知書》、《行政複議答複通知書》之日起十日)內報審判機關或者複議機關。同時由法製和涉案部門各指定一名工作人員作為省局訴訟代理人人選,經局長委托後參加訴訟或複議全過程。
  (二)以省局名義作出的信訪答複,管理相對人(以下稱相對人)向上級機關申請複查或者複核的,涉案部門應當自收到信訪複查或複核機關要求書麵說明或其他具體要求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書麵說明作出原信訪答複的事實、理由、依據,經局辦公室審簽後報送複查機關。同時指定一至兩名承辦人參加複查全過程並配合調查。
  (三)以省局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相對人撤訴或者撤回複議申請的,涉案部門應當自收到《準予撤訴裁定書》或《行政複議終止通知書》之日起十日內,將原案案卷(複印件,下同)報送領導小組辦公室進行個案審查。同時指定一名工作人員參加個案審查全過程並接受調查。
  第五條 省局業務處室通過對本業務條線的個案審查、批複請示、製訂和完善執法規範、執法檢查等方式實施層級執法監督。
  第六條 省局業務處室應當對涉及本業務條線的下列案件進行個案審查:
  (一)相對人對省直屬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稱省直屬局)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訴訟或者向同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的過程中撤訴或者撤回複議申請的案件;
  (二)相對人對縣級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稱縣級局)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訴訟或行政複議過程中撤訴或撤回複議申請,經省直屬局個案審查確認不構成違法並被省局納入抽查範圍的案件;
  (三)相對人對省直屬局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訴訟或者向同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的案件,被法定機關判決敗訴或決定撤銷,但省直屬局認為符合免責條件的案件;
  (四)相對人對縣級局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訴訟或者向同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的案件,被法定機關判決敗訴或決定撤銷,縣級局認為符合免責條件並經省直屬局個案審查確認不構成違法並被省局抽查的案件;
  (五)相對人不服省直屬局具體行政行為依法向省局信訪投訴的案件;
  (六)相對人要求省局對省直屬局信訪答複進行複查或複核的案件。
  第七條 省局業務處室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時間對第六條規定的個案進行審查:
  (一)對第六條第(一)至(四)項案件,業務處室應當自收到案件材料(複印件,下同)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意見,報送領導小組辦公室複核;經審查認為違法的案件,應當經過領導小組全體會議討論通過後報領導小組負責人批準;
  (二)對第六條第(五)、(六)項案件,省局辦公室應當在本局收到信訪函之日起二個工作日內批交有關業務處室辦理;
  (三)對第六條第(五)項案件,承辦處室應當自接到辦文單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在法定期限(本局收到信訪函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麵告知當事人;決定受理的,應當在法定期限(省局收到信訪函之日起六十日,遇有特殊情況並經省局負責人批準可延長三十日)內書麵答複信訪當事人;其中,對於審查認為違法的,應當在書麵答複當事人前報送領導小組辦公室複核,經領導小組全體會議討論通過並報領導小組負責人批準後再答複相對人;
  (四)對第六條第(六)項案件,承辦部門應當在法定期限(自收到複查或者複核要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複查或者複核意見。
  第八條 省直屬局報送的下列書麵請示,省局辦公室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批交有關業務處室辦理:
  (一)對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在具體執行中理解有歧義或者需要作出進一步解釋的;
  (二)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或者國務院其他部門、省人民政府等部門製訂的規範性文件在具體執行中理解有歧義或者需要作出進一步解釋的;
  (三)對省局或省人民政府其他部門部門製訂的規範性文件在具體執行中理解有歧義或者需要作出進一步解釋的;
  (四)在具體行政執法過程中向省局請示的個案。
  承辦處室應當自接到批辦文單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將批複稿或向上級機關的請示稿通過省局辦公自動化係統進行流轉。
  第九條 省局業務處室應當按照省局的統一規劃,根據各自的職責與工作崗位,結合本業務條線的工作實際,逐步製訂、完善有關行政執法行為規範(以下稱規範),使所有工作崗位的行政執法行為都有製度可遵循,有標準可檢查。
  第十條 省局業務處室應當根據省局的年度工作部署,製訂年度行政執法層級監督工作的計劃,並報領導小組辦公室匯總、統籌,經領導小組批準後執行。
  要通過多種途徑或者形式對各級工商局重點是省直屬局的行政執法行為以及省局規範的執行情況按計劃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監督檢查,並認真做好年度行政執法檢查情況的專項總結。
  第十一條 省局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組織對省局業務處室執行本製度的情況進行考核評價。
  省局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分別建立省局機關各業務處室接受監督和實施監督的台帳,詳細記載以下記錄:
  (一)收到《應訴通知書》或《行政複議答複通知書》或《信訪答複通知書》的日期;
  (二)收到《準予撤訴裁定書》或者《行政複議終止通知書》的日期;
  (三)收到本製度第六條所指個案材料的日期;
  (四)批交本製度第八條所指各類請示及辦結後報送請示批複稿或請示稿的日期;
  (五)報送《行政訴訟答辯狀》或者《行政複議答複書》或者《信訪答複書》及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相關證據材料的日期;
  (六)報送本製度第四條第(三)項所指撤訴、撤回案件原始檔案(複印件)的日期;
  (七)報送本製度第六條所指個案審查意見的日期。
  以上第(一)、(二)、(三)、(五)、(六)、(七)項記錄根據原始送達記錄做出,其中第(三)、(五)(七)項中涉及信訪以及第(四)項的原始送達記錄由局辦公室提供。
  上述各類台賬由領導小組辦公室年終整理匯總,並報經領導小組全體會議確認後,作為省局業務處室執行本製度的考核評價依據。
  第十二條 本製度實施情況的考核評價實行百分製,不符合有關要求的,按下列標準扣去相應分值:
  (一)違反本製度第四條,未在規定時間內提交《答辯狀》或者《行政複議答複書》或者《信訪答複書》以及相應材料的,或者未在規定時間內報送原案案卷的,每逾期1日扣0.5分;
  (二)違反本製度第七條,未在規定時間內將個案審查意見報送省局領導小組辦公室複核的,每逾期一日扣0.5分;
  (三)送審個案存在明顯錯誤(事實明顯不清、證據明顯不足,具體行政行為明顯無法律依據或適用法律依據明顯錯誤)應當確認違法而未確認違法的,每件扣5分;
  (四)違反本製度第七條第(二)項,未在規定時間內批交信訪函的,每逾期一日扣2分。承辦部門逾期做出不予受理決定的,每有一件扣5分;應當受理而做出不予受理決定的,按錯案處理,每有一起扣10分。未在法定期限內書麵答複相對人的,按錯案論處,每有一起扣10分;
  (五)違反本製度第八條第二款,未在規定時間內將有關批複稿或請示稿提交的,每逾期一日扣0.5分;
  (六)下級機關根據省局的批複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被法定機關判決敗訴或予以撤銷的,該批複由單個部門承辦的,該部門為責任部門;兩個以上部門會辦的,提出及讚成錯誤意見的部門為責任部門。每有一起,扣除責任部門10分,不讚成錯誤意見的部門免責。以上批複如係根據上級機關批複做出,承辦部門免責;
  (七)省直屬局業務部門以本局名義做出的外部行政行為被法定機關判決敗訴、予以撤銷或者確認違法的(以下稱錯案),省局對應業務處室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每有一種情況扣10分:
  (1)未建立發生錯案的該類具體行政行為的執法規範(含執法質量標準)的;
  (2)自該錯案發生之日起向前追溯一年內未按照經批準的行政執法檢查計劃對省直屬局對口部門進行行政執法檢查的,或雖進行執法檢查但未對省直屬局對口部門執法狀況做出量化或寫實評價的。
  上述考核評分由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省局辦公室、人教處、監察室和機關黨委進行,考核評分的結果報經領導小組批準後計入省局業務處室年度考核總分,並作為業務處室及其負責人考核評優的依據之一。
  第十三條 本製度由省局依法行政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製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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